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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报四川广元市青川县司法局使用犯罪嫌疑人(青川县司法局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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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四川广元市青川县司法局使用犯罪嫌疑人
法院认定原青川县公安局交警杨举涉嫌犯罪,已经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一个犯罪嫌疑人居然还在司法局上班,当起了司法“警察”管劳改释放人员,成天大笑话,这是践踏法律,开法律的玩笑。
一个涉黑、暴力抢劫投资400多万广元洋城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网友举报至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公安分局“我的企业至今被抢劫”,杨举被调出公安系统,现在青川县司法局鱼木镇司法所工作,利州区公安分局包庇放纵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公安分局及大石派出所所长张廷勇涉嫌不作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失职渎职、伪造证据、欺上瞒下、掩盖犯罪事实,包庇放纵黑社会性质团伙。
目前,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认定杨举涉嫌职务侵占罪,用刑事案件移送函告知广元市公安局,广元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已经签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友质疑请问广元市公安局、检察院何时依法逮捕杨举,我们拭目以待,期待广元的公安和检察院能够依法办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青川县司法局不要再拿中国的法律来开玩笑了,继续用犯罪嫌疑人去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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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青川县司法局于1月2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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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
      就您反映的青川县司法局使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杨举于2014年3月从青川县公安局调入青川县司法局工作(调动工作文件为青人社办发﹝2014﹞61号)。杨举调入司法局工作是经组织考核考察后调入,因此,杨举在调入司法局时是正常的工作调动,也未有任何证据显示杨举是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你所发内容,经与利州区法院核实,王明成刑事自诉杨举、杨大远等涉嫌侵占罪一案现受案法院并未判决。         
      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才有的称谓,以前统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以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分界线。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而统一称为被告人。因王明成对杨举启动的是刑事自诉,故,你举报我局使用犯罪嫌疑人不属实。同时,王明成所自诉一案法院尚未判决杨举构成犯罪,所以我局使用杨举未违背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若你所举报我单位职工杨举的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我单位相信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定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侦查、公诉、审理和判决,届时杨举若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我们也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杨举作出处理,决不姑息。
      最后,感谢您对我局使用干部的监督。
                          
                                                                                                                              青川县司法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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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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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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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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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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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图有真相
发表于 2017-1-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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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这个文章好笑,司法局这些所谓的公务员就是一些,不想骂他们。

发表于 2017-1-2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说这个杨举伪造银行票据,伪造“银行进帐单”是属于刑事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伪造后 又使用 就转化为 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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