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下午3点,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林X容与被告刘X同居18年财产分割一案。原告代理人胡代国参加调解。 法院审理查明:18年前即1998年,原告林X容与被告刘X开始同居生活。没有结婚登记。被告的户籍一直在资中县,没有迁移到安岳县原告所在的集体组织。开始同居生活时,原告的儿子只有13岁。同居期间,原、被告时而同时外出打工,时而被告一人外出动工,原告在家务农。由于打工挣钱不多,扣除去回的车旅费以及日生活开支,没有共同存款。几年前,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原告一家在籍人口五人,利用旧宅基地100多平方米修建了二楼一底房屋三百多平方米。所修房屋资金的来源,被告出资人民币伍仟元,其余是借亲戚朋友的以及原告儿子打工挣的钱。目前。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组织所有,被告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没有资格享受宅基地。如果按照承包给别人修建,房屋的重置价也不过每平方米500元以下。该农村房屋的总造价也就20万元左右。如果,按照原告一家五人加上被告六人来平摊该价值20万元的房屋,人均也只分的三万多元。所以,原告愿意补偿被告四万元走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被告要求原告补偿15万元。最低补偿10万元。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法官建议原告补偿被告6万元走人。经过双方约一小时的思想斗争,最后,双方同意6万元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由原告在10天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安岳县人民法院制发了川2021民初第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原告林x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刘X补偿费六万元。...... 这是2017年元月胡代国成功代理的第一例案件。胡代国在此感谢安岳县人民法院岳阳镇法庭依法快速调解18年同居财产分割案。妥善化解一起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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