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寿X诉被告周X返还投资款一案,原告委托安岳县公民代理处胡代国代理诉讼。
2017年1月18日,胡代国请求法院尽快处理本案。石羊法庭接到廖副院长的的电话,立即通知当事人双方到了法庭。胡代国没有去石羊。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原告和被告承包模板劳务辅材工程,由被告周X与发包人冉X签订了《模板劳务辅材合同》。合同签订后,205年4月15日,原告给了被告10000元去向发包人交入场定金。被告写下收款收据:收据写到:今收模板工保证金杨寿X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收款人蒋X。后来,《模板劳务辅材合同》工程,承包人没有开工,更谈不上入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该款退还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钱,被告没有退。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款10000院的诉讼请求。
安岳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被告愿意退钱,并达成调解协议。安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这是公民胡代国2017年1月代理成功的第三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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