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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运管局局长曾颖违法行政,川东北驾校、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经营收入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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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1 09:18
枪毙

发表于 2017-2-25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锡连就是一废物,一天到晚就像一条疯狗什么人都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5 22:16
王钖连咬出了一伙贪官,人民满意,利益集团一仪惶惶不可终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5 22:18
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5 22:20
贪官的下场不可能永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5 22:21
正义必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6 00:39
真正的贪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6 08:22
川东北驾校收了7亿元,曾颊究竟得了多少,市纪委该不该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6 12:07
我想说的能不能查一查收取学员的钱所谓的收取套餐费科目二5000科目三3000:我想说的是这钱不交哪怕多好的技术你也过不了,能不能多多查下这些问题咋学元们被坑的想自杀

发表于 2017-2-2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6 15:01
你们南充的水太深!
发表于 2017-2-26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2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2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揭露市运管局局长曾颖利用四川法制报记者采访的时机,歪曲事实、长期违法行政、有法不依,继续顽抗的丑恶嘴脸
四川法制报记者:
我校将市运管局局长曾颖向你们反映的问题做以下几方面的揭露,请你们不要偏听偏信,请你们要将曾颖这样长期违法行政的贪官,有法不依的,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希望你们不要为这些罪犯留死角。其事实如下:
    一、揭开曾颖的伪面目(2013)135号文件是他的入股金。
    1、请看在2013年10月20日川东北驾校向西充运管局的申请。西充运管局于2013年10月31日批复“不得在西充境内招生培训(附申请和批复照片)。
    2、西充运管局依法不同意后,川东北驾校又向南充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申请,并没有向曾颖的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曾颖故意不顾西充县运管局的批复。偏偏以(2013)135号批文讨好任明县长、讨好何传强入股。在批文出了第一时间就让方虹(任明的舅母子)签字领取(2013)135号批复。在出批复的时候,西充实验驾校的大车训练场、大车考场已按公安部的123号令的精神,场地平整全面结束(我校当时就具备大型客货车、牵引车资质)。韩伦红、任明、曾颖为了保护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实验驾校硬化工程做训练项目时,故意用国土、建设、水务、环卫执法部门阻挡西充实验驾校的建设,故意拖延西充实验驾校的建设时间,但是最终在2014年4月西充实验驾校和川东北驾校同时将考试、训练场建设好。由于韩伦红、任明、曾颖利益集团的阴谋,导致川东北驾校垄断考试收考生科目二5000元套餐练车费、科目三3000元,安全员还要收2000--3000元不等,考不起的还要收钱。初学以及增驾的学员每人要交13500元(我校收4550元都没有学员,因为川东北考试中心垄断考试),导致给不起钱的学员就喝农药、考生开车撞安全员,有个安全员手臂都被撞断,阆中一个考生考试花了三万多元,考试合格后正当追求安全员退款,但是被何传强的黑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名关监。导致西充实验驾校交的4550元学费的学员全部退费到川东北驾校交13500元,导致西充实验驾校的考场一直得不到审批,导致西充实验驾校自己投资的8000多万元的训练场、考场多年闲置,70多台教练车、考试车生锈腐烂,200多名教职员工无工可干。在(2013)135号文件出台时,国务院对驾培资质的认定和怎样开展的两项国标于2014年4月出台。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15年6月30日整改结束,并不是曾颖所说的全市没有怎样的训练、考试项目,并不是国务院、交通部的政策必须要求做的事,并不是保护了西充实验驾校,相反确实是整垮了西充实验驾校,整垮了南充市全部驾校,却肥了他们自己。让西充政府投资了4亿元,他们自己收了7亿元(请看下面的申请和批复)。
    3、2015年9月顺庆区法院在执行(2015)21号判决书时,西充县运管局在2015年11月9日对川东北驾校实行了停业、开了听证会,按程序发了《行政处罚判决书》(图片附后)。曾颖于2015年11月10日马上召开市局中层干部会,与会人员全部都说川东北驾校应该停业了。但是曾颖却不准给以停业,说要等到135号文件中院判决后再停,暂缓一星期,然而缓来缓去到现在中院判决后还在以种种借口让其继续非法经营。
     二、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真相。
     顺庆区人民法院的(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关于对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该判决撤销(2013)135号违法批复是完全正确的。该案一审合议庭查清了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不仅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还违反了省政府2009年236号令、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法律规定而判决的,并不是曾颖所说只是违反了不按程序规定而撤销。那么一审判决书中为什么不使用上述法律法规呢?相反为什么将(2013)135号批复之后的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两个国标来撤销之前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135号文件呢?这里的真相是合议庭将(2015)顺庆初字第120号判决书按上述法律法规写好后上报到分管行政庭的张院长处审批,分管张副院长认为这样不妥,冒犯了哥们曾颖,由此故意一是拖时间判决;二是故意将合议庭的判决使用的法律法规改变,删除了若干个法律规定,故意使用后来的两项国标和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由此让上诉又有改判或者驳回重审的空间,故意给上诉留余地,故意使用法律不符让原告二审败诉,这就是曾颖和张副院长的阴谋!(据一审合议庭反映,不管你怎么改【指副张院长】只要撤销了就算了)。这就是二审撤销一审的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是:曾颖、张副院长在一审期间抵不住合议庭的意见后,在二审期间大肆拉关系、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望二审赢回去,哪知二审法官们还是坚持正义。虽说一审使用法规错误,始终坚持还是要撤销。曾颖、张副院长的阴谋不能得逞时,一直拖到2016年12月16日二审判决之前,马上又来一个骗局。自圆其说以南市运管(2016)193号文件废止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第三条和第四条,以此妄想让我校撤诉,妄想让中级法院给他们捞回政治资本,将违法行政改判为所谓合法化。哪知中级法院的法官们顶住一切压力,排除一切干扰,终于在2016年12月27日,以(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违法,并在2016年12月28日中级法院又给市运管局以《司法建议》函告为什么要这样判,并明确(2013)135号文件的第二条同样违反驾培管理,不能异地培训的规定,并且要求补救纠正。丧心病狂的曾颖为了死保川东北驾校的非法经营,绞尽脑汁的打歪主意,明明一审、二审都败了,相反四处造谣说二审没有撤销135号文件,还要到处宣传继续还要川东北驾校的嘉陵注册登记迁移到西充来,还要将嘉陵的土地舍去,将西充的场地作为川东北驾校的场地。曾颖所做的一切,原来长期违法行政,若干个违法批文都被判违法撤销,他目前的一切举措不但不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相反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干违法的事情,继续为自己的违法行政开绿灯,口头上、给市交警支队文件上说川东北驾校已经停业了,实质上根本就没有停业,暗中指使川东北驾校继续异地招生、异地培训,大张旗鼓的非法经营,这就是曾颖的伪善目!不管曾颖怎样狡辩,一审、二审都将他的文件确认违法并被撤销,大家都应该都遵从法律,川东北驾校在西充的违法经营早就该停业,并且非法收入7亿元及并2-10倍的罚款应该交回国库。到如今他自己于2016年12月16日(2016)193号文件废止了(2013)135号文件的第三条、第四条,并且市中级法院已判(2013)135号文件违法。中级法院已判嘉陵法院的(2015)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生效,撤销嘉陵分局(2014)215号文件,维持原判,驳回市运管局的上诉。从方方面面的判决,曾颖都败诉了,川东北驾校应该马上停业了。曾颖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该收手了。不然人民不会饶恕他,我校全体教职员工也绝不会放过他。
三、南市运管函(2017)36号文件是曾颖为川东北驾校继续违法经营招魂。
曾颖给交警支队的南市运管函(2017)36号《关于川东北驾校多扶镇招生报名点已关闭有关情况的函》从标题和内容看好像是曾颖割了自己身上的一块肉,但实际的问题根本就没有解决。一点、多扶川东北驾校同样继续招生培训,乱收费。二点、曾颖在2016年12月16日就以南市运管函(2016)193号文件废止了(2013)135号违法批文的第三条、第四条,这两条的废止就是说川东北驾校在多扶既不能招生也不能异地培训,为什么在给市交警支队的函中只是关闭招生报名点。难道非法培训点还要继续保留吗?三点、曾颖以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给何传强、方虹(任明县长的舅母子)作入股金,挣了7亿元之多为什么不对非法收入没收,为什么不罚2--10倍,为什么不将非法收入及罚款交回国库?四点、曾颖在给市交警支队的函中为什么不阐述顺庆区法院的(2015)顺庆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为什么顺庆法院出了四次行政执行通知书都执行不下去,试问是谁的权力在干扰执法?五点、曾颖在给交警支队的函中为什么不阐述顺庆法院的(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为什么不阐述南充中级法院的(2016)川1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上诉人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关于对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为什么曾颖不将此判决书函告交警支队,为什么不将此判决的违法事实进行彻底整改,含糊地在函告中说自己的(2016)193文件废止了(2013)135号文件的第三条和第四条。既然自己早在两个月前就废止了,为什么还在继续招生、培训、乱收费,为什么你只停招生报名点不停培训点?你妄想继续包庇、纵容非法经营的时代已经末日了,你的痴心妄想万万不可能。你(2013)135号文件违法难道你能复活吗?六点、为什么不将2016年12月28日南充中级法院给你局的《司法建议书》的内容函告交警支队,《司法建议书》明确撤销一审判决的原因是因你局在2016年12月16日以南市运管函(2016)193号文件废止了(2013)135号文件的第三条、第四条。据此才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2013)135号批复违法。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驾校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训练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该《司法建议书》明确说明你的(2013)135号批复违法。你自己撤销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同样违反了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司法建议书》明明要你将此条纠正,你才给支队的函中含糊闭口不谈取缔川东北非法培训的事。你难道还想川东北驾校在西充继续培训吗?不能!不能!!万万不能!!!西充实验驾校全体教职员工警告你,你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你以种种借口包庇、纵容川东北驾校非法经营已经五个年头,非法收入已达7亿元之多。你若还不收手,我们绝对和你血战到底!还要警告包庇曾颖的蛀虫,请你们觉醒了,群众举报曾颖多年,为什么得不到处理,曾颖长期违法行政的事实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你们为什么还要让他在台上拉屎?长期违法行政的官员共产党还需要吗?长期违法行政的曾颖应该下台了!

                                  西充县实验驾校
                                  2017年2月26日
附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文件
发表于 2017-2-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运管局局长曾颖长期违法行政、违法发文,多次被法院判决违法并撤销,其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南市运管函(2015)70号、南市运管函(2015)71号、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严重违反下列法律法规(其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7-2-26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2、《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3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并且一级与二级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中汽车总数分别不少于50辆与20辆,每种车型的车辆数不限。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规定的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对上述标准的修订,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驾驶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发表于 2017-2-26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7-2-2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6、《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令第10号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略〕)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略〕),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5月11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川公交发[2012]109号
二、严格教练车管理。
(四)教练车培训线路要求。教练车应当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教练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训练路线进行培训活动。超过上述范围进行异地驻点培训或异地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减其受理考试人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1至3个月新招培训学员。

8、《南充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重新核定驾校培训区域的通知》南市运管函[2011]66号
根据《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36号令)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09]504号)文件要求,我处在对驾校经营条件核查的基础上,对现有驾校培训区域予以重新明确如下:
一、市辖三区驾校
1、南充汽车运输集团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2、南充济政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3、南充霞光服务公司实验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4、顺庆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5、高坪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6、金兴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7、鑫源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8、长鸿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9、长安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10、金塔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11、嘉陵驾校
培训区域:市辖三区
以上市辖三区的十一所驾校,不得擅自在三区乡镇设立招生报名点,对原在市辖三区设立的招生报名点市处将进行清理规范。市辖三区驾校的教练车只能按交警部门核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路训,凡驶出市辖三区范围的教练车,一律视为异地非法培训
二、各县(市)驾校
(一)西充县驾校
1、西充实验驾校
培训区域:西充县境内
2、南充汽车运输集团驾校西充分校
培训区域:西充县境内
(二)南部县驾校
1、南部先行驾校
培训区域:南部县境内
2、南部阳光驾校
培训区域:南部县境内
3、南充霞光服务公司实验驾校南部分校
培训区域:南部县境内
(三)阆中市驾校
1、阆中方程驾校
培训区域:阆中市境内
2、阆中顺通驾校
培训区域:阆中市境内
3、南充济政驾校阆中分校
培训区域:阆中市境内
(四)仪陇县驾校
仪陇平安驾校
培训区域:仪陇县境内
(五)蓬安县驾校
1、蓬安县驾驶技术学校
培训区域:蓬安县境内
2、南充汽车运输集团驾校蓬安分校
培训区域:蓬安县境内
(六)营山县驾校
南充汽车运输集团营山分公司驾校
培训区域:营山县境内
以上各县(市)的十二驾校,不得擅自在本县(市)的乡镇设立招生报名点,更不准在其他县(市)设立招生报名点。其教练车只能按县(市)交警部门核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路训。到南充车管所参加考试的教练车和到市上管理部门审验办证的教练车,只能由教练员驾驶,其线路为驾校所在县(市)到我市主城区。凡不按规定行驶的教练车,我处视其情节将予以处罚。
发表于 2017-2-2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9、《南充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清理规范驾校招生报名点的通知》南市运管函[2011]84号
根据《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36号令)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09]504号)文件要求,我处在对各驾校经营条件核查和培训区域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决定对各驾校原设立的招生报名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清理上报阶段:
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为各校自查清理阶段。各校务必认真清理并如实填写《南充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招生报名点自查清理登记表》。该表填写一式三份经辖区交管所审查签注后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处驾培办一份,驾校和辖区交管所各留一份。
2、审查规范阶段:
从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为市处审查规范阶段。市处组织相关人员和辖区交管所对照各校上报的《招生报名点自查清理登记表》内容对其招生报名点逐一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招生报名点予以当场取缔。审查合格的招生报名点,各校填写《南充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设立招生报名点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辖区交管所审查签注意见后上报市处驾培办审批,市处驾培办审批同意后将其返辖区交管所和驾校各一份。借鉴省内其他市(州)经验,对驾校设立招生报名点数量实行限制,即一级驾校不超过六个,二级驾校不超过四个,三级驾校不超过二个。今后各驾校和新增驾校设立招生报名点按此要求和程序进行。
此次清理规范后,对不按规定擅自设立招生报名点的,无论何种原因,一律追究其驾校责任,并按《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核定培训区域以外设立招生报名点,按《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2-26 17:51
哦!曾颏有法不依,罪该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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