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颖违法行政给西充实验驾校造成的巨额损失,必须追究赔偿!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西充县实验驾校。 地址:西充县晋城镇。
法定代表人:王锡连,男,校长。 手机:13990730888
被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青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曾颖,男,局长。 手机:13990825686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教练客车\货车\牵引车停运折旧损失120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论为准)。
2、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新建教练场不能营运投资损失600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论为准)。
3、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经营收入损失200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论为准)。
4、资金利息从2014年起到赔偿结束为止每年1000万元。
5、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经省、市、县各级运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一级驾校,从事小车、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招生、培训及小型汽车考场业务。2013年前每年学员达1500人,年收益不低于450万元,后因学员不断增加原教练场地、教练车、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教练、考试要求,而且在被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会议和文件精神号召下,原告于2012年-2013年初投资6000万元,完成了新驾校考场、训练场的建设;又投资增购教练所需的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及安装设施设备,致教练用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增加到71辆,价值达1200万元。2013年下半年开始,我校学员大幅减少,收入严重下跌,入不敷出,以致于到2014年初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培训业务停业,71辆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一直停放至今,已破烂、甚至达到了报废条件,有些车提前报废。2014年我校发现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多扶镇从事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经营活动,并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顺庆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但被告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经营行为不查处。随后才知道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多扶镇从事违法招生、培训、收费是因为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作出“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在此批复文件基础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嘉陵分局又于2014年12月24日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作出“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文件。正因为如此,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才有恃无恐地在西充县多扶镇违法占地、违法修建训练场、违法招生、培训、收费、违法修建高档宾馆收取学员高额住宿费、套餐费、训练费等,年收益达2个亿以上。我校此时才如梦初醒,我校的学员减员、收入严重下跌,入不敷出,以致于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培训业务停业、车辆因长期停用报废等损失,全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为此,我校于2015年向嘉陵法院起诉确认“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文件违法并撤销,向顺庆法院起诉确认“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违法并撤销,经审理,嘉陵区法院作出确认“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文件违法并撤销的判决,顺庆区法院作出确认“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违法并撤销的判决。虽然被告和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两判决提出上诉,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仍确认了“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文件违法、撤销“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已被两级法院所确认,其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新驾校考试、培训场地等投资损失;造成71辆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教练车停运三年处于报废(有的已经提前报废)的损失;造成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招生、培训业务停业三年的收益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希法院尽快作出公正、公平、合法的判决!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西充县实验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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