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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运管局局长曾颖违法行政,川东北驾校、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经营收入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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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9 08:40
严查,给百姓一个交代

发表于 2017-3-2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校长你得了这么多病  纳闷还不早点死嘛    死之前还想找人给你垫背哦  

发表于 2017-3-2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NAHC 发表于 2017-3-29 09:02
王校长你得了这么多病  纳闷还不早点死嘛    死之前还想找人给你垫背哦

可能你比他还要早走一点哟,像你这种昧着良心做事的人渣,迟早会被天收!
发表于 2017-3-2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校长,做事有理有据,支持!

发表于 2017-3-2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流子流德很 发表于 2017-3-29 10:16
可能你比他还要早走一点哟,像你这种昧着良心做事的人渣,迟早会被天收!

笑死我了 哈哈哈  他土都埋了半个脑壳了  我就算剩一丝气都要把他气死了。

发表于 2017-3-2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流子流德很 发表于 2017-3-29 10:17
王校长,做事有理有据,支持!

有理有据?   就是浑到地上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9 21:16
川东北背校放一群狗出来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30 11:28
曾颖大贪官,何传强养的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30 11:53
王锡连是个中国版的唐吉可德,为他点赞!正义必胜!曾颖必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30 11:53
王锡连是个中国版的唐吉可德,为他点赞!正义必胜!曾颖必死!

发表于 2017-3-3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喜莲必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31 19:22
只要还有一口气,都要把贪官搬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31 19:28
有信心,有决心打倒贪官,贪官要断种,白取灭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31 22:40
应查一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0:23
查,纪委出来查,看看到底是那个在乱说,看看是那个在违纪,违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0:23
曾颖他们这样污蔑你,你出来举报,投诉他们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0:27
群众没有受委屈,会在运管门口聚集?纪委,你就不能为百姓做一件实事,就不能给百姓一个交代?如果纪委也是官官相护,这个社会会乱!会有无数个于欢出来抗争,但是罪过不在于民,而在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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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0:29
曾老板,你在干嘛?以前你这样牛气冲天的人,现在为什么班都不敢去上?你知道有个词叫做虾子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0:31
百姓无计可施,投诉无门,可能就只有自我保护,才能免受伤害!

发表于 2017-4-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对署名作者为杜冲的谬论文章
即“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
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一文的
批  斗
  被批斗作者:杜冲。
事由:2017年3月25日,在麻辣社区网页,署名为杜冲的作者发表了一篇题为“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一文(该文以下简称《谬论》)。该文全是一派胡言,体现不出作者具备了一定法律知识和写作常识,真是贻笑大方。现我校对该文进行批斗:
一、对作者杜冲的肮脏发家史的批斗:
杜冲早年在某乡镇煤站上班,后当上煤站站长,其本人胆大如牛,通过倒买倒卖煤炭积累了大量资本,后通过关系当上西充县司法局副局长,其自以为才高八斗,目空一切,其间通过自学考取公职律师,后又通过托关系当上了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在此间自恃权利强大、能力强大,染指并参与诉讼、指使企业聘请其为法律顾问,从中牟利。更大胆地在县政府与川东北公司的《投资协议》上签署法律意见,最终因其违法审查、违法签署法律意见,导致《投资协议》无效,《投资协议》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而且因其法律知识不专业导致县政府、西充人民损失450亩土地(另加房地产80亩,加油加气站10亩,合计540亩土地)、损失亿元以上的财政资金,以致使川东北公司至今非法收入达七亿元以上。现在损失大了、矛盾加剧了,杜冲才一屁股走了,到县人大信访办去上班。2017年3月25日杜冲在麻辣社区上发表谬论,试图为其当年的重大失职行为找理论依据,这恰恰暴露其当年的违法、错误行径。杜冲必须接受西充人民、纪委、政府的离职审查,为其失职或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买单。
二、对杜冲发表《谬论》之批斗:
1、对其不客观、公正性批斗:杜冲写该文不是站在公平、公正、法律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而是站在他的雇主川东北公司的角度、有偿服务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更是站在为自己当年的重大失职行为评反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即私心的角度,非客观、公平、法律的角度,这样的言论不足让人信服,是其一家之言,且会误人子弟,是谬论。
2、对其不懂论文写作的批斗:作为一篇论文,必须有自己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但杜冲这篇文章没有自己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或者是论证过程自相矛盾),整篇文章只有两大部份,一是大量引用法律法规、二是大量引用他人观点。整个文章引用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江必新著《行政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蔡小雪著《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导》达12处之多,杜冲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新论点,他的论点全是其他作者的论点,难道这是自己的论文吗?这纯粹是瞟窃、照抄,这是侵权行为,侵权他人著作权,必须受到惩处。
3、《谬论》文开篇号称的“核心提示:竞争关系人不必然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只有竞争关系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者不法侵害,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恰恰是其“核心污点、谬论”(称之为“谬论一”)。
作为法律论文首先其观点或概念应当有法律依据才有说服力,但杜冲提出的“竞争关系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概念。其“核心提示:竞争关系人不必然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只有竞争关系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者不法侵害,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是谎誔不经,是其“核心污点、谬论”。其法律依据是: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在2015年5月1日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而不是“竞争关系人”,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在2015年5月1日后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有利害关系人”,这比以前少了“法律上”字样,即原告范围更加放宽,但仍不是“竞争关系人”。同时,该法条明文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并没有象杜冲所说的“只有竞争关系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者不法侵害,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条款。由此可见,这是杜冲站在有利于川东北公司的角度,故意设置一个法律上没有的概念“竞争关系人”和法律上没有的限制起诉的条件,对西充县实验驾校的起诉行为下套,自编自导自演、自问自答的歪理邪说,只能骗法盲,骗不到内行。同时,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废了,杜冲还在引用第十二条中“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并大谈扩谈要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实质影响三个方面理解“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我不知道这有什么意义,对已经作废的文件和条款进行解释、理解、分析,有意义吗?!这样的作者真是荒唐透顶。杜冲的目的是要下一个死套,故意把川东北公司与西充实验驾校的案件往他的套子里装,说我校没有原告资格,顺庆法院、嘉陵法院、南充中院都判错了案,杜冲的水平比南充所有法官的水平都高,杜冲真是用心良苦!
    4、《谬论》文提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许可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没有数量的限制,但有在培训区域培训和招生学员的限制,属一般行政许可”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二”)
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营业许可等;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交通行政许可。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许可对象除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还有在核定区域培训和核定区域招生的限制条件,更有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场地条件、教学车辆数量、技术人员、还要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包括听证、专家评审等)、验收程序,才能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述诸多限制条件证明,这是典型的特别许可,并非一般行政许可。不能因为一名“没有数量的限制”就是一般行政许可。杜冲在此文中既引用了多部法律法规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限制条件,又胡说是一般行政许可,其论点与论据自相矛盾。“川交函[2009]504号”中的“培训区域核定为本市(州)所属全部行政区域的驾校原则上为一级驾校”,既然是“原则”就必须按原则办事,杜冲认为“原则”由南充市运管局说了算,这就必然会利用行政权利从中牟利、滋生贪污腐败,原则之外无外乎人情,难道是南充市运管局看人情发放许可,不依法行政,况且当时川东北公司是二级驾校,没有经营大中型客货车的资格,当时全市有六七家一级驾校,为什么不选一家一级驾校,偏偏要选一家二级驾校异地违法培训、超出许可的车型违法培训呢?!
5、谬论》文中“竞争关系人对市局[2013]135号批复是否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及分析听证权”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三”)
  《谬论》文中引用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但又认为“重大利益关系”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由行政机关确定,如认为不是“重大利益关系”,我校就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及听证权,这是非常狭隘的理解。正确理解为只要是特别许可的项目与他人形成竞争,就可认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 法院审查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其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而两级法院已确认被诉行政行为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并非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或认为其自由裁量不具合理性)。同时,《行政许可法》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这就是说47条是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单项规定,除此之外还有46条的普遍性保护条款规定,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也应当听证。正好《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该条规定明确了,即使不考虑是否与他人具有利害关系,仍要“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此时,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自然就享有了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杜冲的谬论三存在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对法律条款一知半解,没有系统了解、理会。
6、《谬论》文中“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的公示和论证及撤销该批复的意义分析”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四”)
顺庆法院、嘉陵法院、南充中院在审理确认嘉分[2014]215号批复违法并撤销、确认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违法并撤销两案时,川东北驾校及嘉分局称其批复嘉分局[2014]215号的文件依据是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整个庭审(无论是川东北驾校、还是嘉陵分局、市运管局)都没有说或举证有南充市运管局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川东北驾校增加A1、A2、A3、B1车型培训)这个许可文件(如果有必须再次理没曾颖),杜冲怎么说有这个文件,是从哪里得到的?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这就是说在2012年交通行政许可的权力就下放到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南充市运管局已经没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但南充市运管局已经没有法定权限、范围了,仍超越职权违法许可,真是胆大妄为,而且也没有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许可。川东北驾校也没有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故2014年12月15日市运管局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本没有,如果有也是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7、《谬论》文中“一般竞争关系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五”)。
首先:没有“一般竞争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也不再适用(原司法解释作废),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而不是“一般竞争关系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其次:认为救济途径是“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如不作为,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这一观点自相矛盾。因为提出书面异议或行政不作为诉讼,提出者仍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有原告资格)。既然是利害关系人(按杜冲理论也就是重要竞争关系人),就有权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之诉。杜冲为什么非要叫我们选择行政不作为诉讼,不起诉确认违法并撤销之诉呢?这不是强人所难。
综上所述:嘉分局[2014]215号的文件、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已被两级法院确认违法、撤销,正在执行中,不容置疑。而事实上两件许可文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各方面都违法,并非其中一个理由。杜冲不是学者、作家,而是国家干部、公务员,更是代表县政府的执法人员、现又在人大工作,人大是立法及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不注重身份,对生效判决、政府行为妄加指责、乱评论,干扰南充中院判决的执行,制造不和谐、社会不稳定诸多因素,助纣为虐,请好自为之,闭门思过!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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