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津法院前不久就审理了两起“银行卡盗刷案”。不过,判决结果却大不一样。张先生被盗刷案中,张先生身在成都,其银行卡在菲律宾通过伪卡被盗刷8万多元,法院判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而另一起盗刷案中,黄先生身在吉林,其银行卡在上海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5万,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都是盗刷案,为何判决结果不一样?
●伪卡盗刷
>>银行卡被盗,他做了这2件事
2014年,张先生称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设置密码,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去年7月19日,他的这张卡在菲律宾先后发生消费、取现10次,产生交易金额82262.09元,并被扣手续费189.59元,合计82451.68元。
张先生收到交易短信后,做了这2件事:立即向派出所报案;为证明卡在身上,张先生还向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存入100元后取出。
>>法院判决:银行未识别伪卡担责七成
新津法院认为,银行应保障张先生的存款安全,交易时有义务审核借记卡的真伪。因其未尽到该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银行卡消费时还需要有效密码才能完成,因密码是由张先生设置并保管,本案中,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有泄露密码的过错,因而张先生应承担泄露密码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银行新津支行承担70%的责任。目前,农业银行已支付赔偿。
●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
>>午夜“窃财”,5万元被转走
2015年5月13日凌晨,黄先生收到短信提示,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通过上海邮储银行经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5万元到名为姚某的农行卡上。
当天早晨7时后,黄先生到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了剩余存款,不久便报案。
>>法院判决:虚拟卡盗刷,银行无过错
法院查明,黄先生被“盗刷”5万元的交易类型为一般转账转出,卡介质为虚拟卡,并非通过本卡或复制卡进行的刷卡交易。在其银行卡被“盗刷”前5个月时间内,黄先生使用网银、支付宝、天天理财等方式转账、消费、转存等交易超过70余次,其中使用最多的是支付宝支付。
法院认为,黄先生用卡较为频繁,按常理,银行卡账号、交易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只有黄先生知晓。同时,该案中,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通过复制卡进行刷卡支付的,综上应认定,黄先生未对其银行卡重要信息尽到应有的谨慎、保密的保管义务,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故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黄先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张先生被盗刷案中:
他人使用的是伪卡刷卡交易,而银行没有识别出伪卡,所以银行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黄先生被盗刷案中:
整个过程是通过虚拟卡进行的,并没有通过本卡或伪卡,持卡人黄先生也无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所以银行不用承担责任。
新津法院民庭法官黄林提醒,在东南亚部分国家旅游时尽量少刷卡,特别是在一些小商户刷卡,即使刷卡也要刷芯片卡,因其具有很强的抗攻击能力,而磁条卡容易复制遭盗刷。
一旦发生盗刷,要及时报警。还要及时向银行挂失或冻结银行卡,避免进一步损失。最重要的是证明真卡在你手上,你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办业务,也可在ATM机存取小额资金,并打印好业务凭条。
若遭遇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盗取”,要及时联系客服要求暂停或撤回相关交易指令。平时在使用网络转账或消费时,还要注意网络安全,防止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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