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你反映的问题后,会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情况如下:
根据信访诉求中所提供的照片及相关材料,我局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该照片中所体现的建筑分别为北关64号院内及南街11号院内,因南街11号院于2012年已垮塌部分建筑,北关64号院于2016年11月15日垮塌部分对该处通道内的3户人家造成安全隐患,并由西关社区第六居民小组进行了张贴了安全警告通知。
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查阅档案并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其中第二点为兴建民俗客栈等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我局工作人员按照《会理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以上两处房屋进行核实,南街11号院及北关64号院均未达到相关标准,保护规划未将列入保护规划中历史城区历史建筑及院落表中,不作为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建筑范围内。
南街11号院及北关64号院均在我局进行了报建后才开始进行的建设,在审核时,我局工作人员按照《会理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审核,南街11号院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一人,该户所处位置部分属于保护区、部分属于建设控制地带,北关64号院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两户三人,我局仅对建设控制地带中的一户进行了审批,保护区内的另一户在垮塌后已拆平,需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导则及图集出台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以上两户审批情况的说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四十条,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内的保护与更新应体现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第四十一条,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改建的建筑,要与重点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或不对重点保护区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进行新的建设时,要控制用地性质、建筑高度、体量、建筑形式和色彩,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
北关64号院内,在建设控制地带的一户报建办理完善了相关审批手续并已经修建完成,经核实该户按照我局审定的设计图(二层全坡屋顶、青砖贴面、铁艺窗、仿木门),重点保护区的未审批另一户现状为平地,未进行建设。
南街11号院内,在建设时部分位置未按照设计图进行建设,我局执法大队在2017年4月对其进行了断水断电停工整改,要求其按照我局审定的设计图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改,该户于2017年9月14日接受了整改要求,正在对其已建设房屋进行整改中,重点保护地段内的可视范围内严格按照全木质结构、全坡屋顶进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按照全坡屋顶、青砖贴面、铁艺窗、仿木门进行整改。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审批人员均是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的合法审批,北关64号现状建设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南街11号现状建筑正在按以上规定整改当中。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办人:杨晋苏
联系电话:5699263
承办单位:会理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
办理日期: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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