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醒市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会触犯刑律。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投资需谨慎,切莫因眼前利益而自陷风险。 ◇高敏 本报记者 高波 案情: 男子三年向多人借款16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东兴区人)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以做工程和经营挖机租赁需资金周转为名,允诺支付月息5%的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条,先后向丁某等多人借款共169万元。 事后,曾某虽陆续向债权人支付了部分利息,但终因无力偿还全部借款而案发。曾某在2015年5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 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并允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69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外,对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法官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有区别 审理法官结合曾某一案,解答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合法借贷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明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差异: 第一,借贷的范围不同:民间合法借贷针对的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对象,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二,利率的高低不同:前者的利率一般较低,且是在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而后者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 第三, 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的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并允诺支付利息为诱饵,其不仅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且允诺的利率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其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故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