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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楼主。作为受害一方,有权拒绝赔偿,不谅解施害一方;但是既已接受赔偿,达成谅解,又坚持对对方判以极刑,这样的出尔反尔,面对社会又该怎么说出口?!
一审死刑判决本已畸重,即使不谅解,就惩罚力度和惩戒效果而言,判30年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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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敢肯定,如果孙伟铭二审被判死刑,今后若再发生类似的事件,相信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会为受害人赔一分钱的。
这位朋友请注意,这里拿钱出来赔偿的并不是肇事者孙铭伟,而是他的父亲。孙父并没有赔偿的义务,受害者只能向孙铭伟索赔,无权向孙父索赔,孙父也没有代其子赔偿的义务。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孙父自愿拿钱出来向孙铭伟案件的受害者赔偿。但孙父也不是白赔的,是以受害人家属签署谅解协议书为条件的。受害人家属可以拒绝签署协议书并拒绝孙父的赔偿,也可以接受孙父的赔偿并签署协议书,但不能既向孙父伸手要钱,可拿了钱后又不签署协议书。
这位朋友是把赔偿的主体搞混了,把孙父也当成了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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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b555同志其实已经给了邛州客一个很好的解释。受害者家属如果不签谅解书,孙父干嘛要脑白痴到把自己的钱"等同"于儿子的钱?
如果赔了钱照样判处死刑,今后不会有人出钱了。这对死去的和想活下来的人有什么好处?难道不能宽容一点吗?非要判处死刑才能称心如意????????
我反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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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受害死者家属的嘴脸,不由得想到,死者是不是也是这等小人,无耻小人。
车祸、死亡、肇事、牢房、倾家荡产、杀头、疾病濒死…………………………也许,是报应吧
善恶总有报应。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信然!!!
只能说家属无耻,又想要钱 ,还要人死,既然不讲解就不该要一个老人的钱,毕竟是他的儿子犯的错,钱是老人卖房卖车凑的,他凭什么去骗一个老人的钱,无耻无耻无耻到极点,可见这些人为了钱什么事都做得出来,。。。。。。。。。。无耻
我希望大家不要非难受害人家属,更不要辱骂。第一,任何一个人的发言权同时即是所有人的发言权,尊重和捍卫别人的发言权,即是尊重和捍卫自己的发言权;第二,受害人实际的困难和丧失亲人的伤痛的冲突,我们应予理解。受害人家属称“被逼”,并非毫无道理。我打算在另一篇文章中谈这个问题。
其实,孙伟铭判死刑也并非毫无法律依据。关键是我国的实际操作所默认的司法解释本身就否定了醉驾肇事构成犯罪,并且由此形成了同样的社会共识。再重的肇事罪,也只是罚款、赔偿、扣分,连拘留都少有。我相信,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绝大多数人,在此之前也是这样看,这样定位自己的言行的。所以,我认为,酒后驾车这一社会公害的形成是包括受害人、包括我们大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责任的。当然,主要的责任在立法、司法机关。在重新立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以杀孙伟铭来推翻一直沿袭的司法解释,来为酒后驾车这一社会公害的现状埋单,不仅是不公平、不正当,简直就是全社会的耻辱。
杀孙可以避免下一次类似案件的发生,把孙整成醉驾历史上的刘青山,不杀孙,是不是透露出一个信息,把人撞死了,就是赔钱的问题嘛
就事论事,不判死刑不足以服众,不足以告慰死者。可是判了死刑对孙父这个可怜的老人来说,无疑又是一个无法承爱的打击。本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以仇恨对仇恨,以暴力对暴力,冤冤相报,不符合中华民族以德抱怨的胸怀。????????
对上述话语不敢苟同!多次违章,屡教不改,酒醉驾车,明知有很大危险,而造成惨烈后果,此等人物于社会无益而有害,留之何用?确实是不判死刑不足以服众,不足以告慰天下百姓。至于对死伤者的赔偿,肇事者有财产、有保险,何需孙父倾家荡产来赔偿?真正体谅老父,孙伟铭就该一头撞死在牢中,那还用等老父去赔偿求谅解求改判?就算改判死缓、无期,你难道又能给老父带来丁点好处,只怕是给老父带来一世伤痛?于理于法于情,本就该自请死刑!至于个别死伤家属先拿赔偿金后又反悔的做法,我不认同。本就应该得到赔偿,何必为了赔偿去签谅解书。严惩肇事者,才能减少类似灾难。实际上现在酒后交通肇事案件居高不下,说明大环境不好,除了肇事者财产赔偿、保险赔付之外,不足标准的部分是否可以考虑政府赔偿或者说是救助?反正坚决不能出现以钱买命的事,否则贻害广大百姓。
无期可以了,何必又要人命呢?
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强烈鄙视张志宇 金宇航的行为。你们父母的两条人命只值这么一点钱吗?
本人声明:孙伟铭交通肇事后果严重,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判罚。
首先对被害家人致以真挚地同情和诚挚的问候!
对于2009年9月的终审判决,本人的看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