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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租房,小心遇到隐藏着的不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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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节过后,总觉得北京、上海租房市场又该火热起来了!而租房安全也该被“老生常谈”一次了!
虽然现在的租客对于安全的意识有所增加,但是,往往一些不安定因素是隐藏式的,不易被察觉的。今天我们就要为各位租客普及一下租房合同中的不公条款。yuqiancyh
十条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业主、客户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
二、业主、客户双方通过本公司以外渠道的看房确认均属无效。
三、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四、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
五、本协议描述的该房地产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六、为保护租赁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甲方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
七、自本协议签署十二个月内,如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五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八、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房屋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九、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十、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协议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房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补偿。
如果你在租房签合同的时候有遇到如上述的条款,那么你在签字的时候就需要谨慎了,最好不要轻易下笔,重新详谈过后在进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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