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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法院发出该市首个“强制医疗”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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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因精神分裂症发作将其婆婆砍死的缪某某进行强制医疗,这是自新刑诉法修订后,该院办理的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6年9月的一个下午,缪某某看到婆婆张某正在打扫院坝边上的花生,便闹上脾气,不准婆婆继续打扫。患有精神疾病的孙儿无理哭闹,在婆婆的眼中早已习以为常,并未引起警觉,继续干着手中的农活,哪成想一场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因婆婆不理会自己,陈某拿起锄头猛然击打其背部,看到这一幕,缪某某的父亲立即上前阻止,缪某某转而追打其父,缪某某的父亲跑到附近山下,几经周旋终于甩掉了儿子,并叫上几名村民一起返回家中,但此时被害人张某已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专业精神医疗司法鉴定所鉴定,缪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缪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为缪某某指定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缪某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对申请内容无异议,并称家人已不具备对缪某某进行治疗和监管的能力,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查明,缪某某使用暴力手段致使一人死亡,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并曾于2008年6月,因精神分裂症发作,将同村居民杜某砍伤。法院认为,缪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伤害行为具有暴力性、突发性、冲动性,同时考虑到缪某某曾有伤害他人的发病史,法院认为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缪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据悉,缪某某现已在专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其家人的生活也逐渐回归正常。(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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