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曹建明检察长:
我叫朱怀彬,男,58岁,系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市中卫神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韩辉,男,39岁,个体户。2011年6月17日,朱怀彬不幸成为韩辉特大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被骗人民币高达1300万之多。本案在立案侦查阶段,多次调换办案人员,而后又销毁朱怀彬提交的证据,为韩辉制造伪证;检查机关不依法批准逮捕,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脱离控制,为其继续制造伪证、转移诈骗赃款创造了条件。一审法院以伪证作为依据做出了无罪判决。请求领导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同时对官员腐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给予立案查处并严肃处理。
一、案情介绍
2011年6月5日,由艾礼国、刘丹其介绍犯罪嫌疑人韩辉与朱怀彬见面,韩辉谎称青海海西州茫崖区油沙山采油有钱可赚,描述的天花乱坠。韩辉多次设局,邀请朱怀彬去青海小凉山油区进行考察。由于有艾礼国的担保,去油区考察时,又有中石油的人员在场,朱怀彬就决定投资开发油井。便委托韩辉办理购买油井事宜,朱怀彬将所谓的开采款分几次打给了犯罪嫌疑人韩辉指定的账户,韩辉作为乙方代表人与陕西亚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作开发合同。当得知每一口油井的款项根本不是韩军谎称的61万,而是20万时,才引起了高度警觉,对韩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得知标明的所有井位根本没有任何开采的价值,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与他人联手精心设计的一场大骗局。在青海花土沟类似这样的采油片区,竟多达好几处,同样是没有任何开采价值的所谓油区板块。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青海油田公司总经理宗贻平从2008年开始,先后违法出售了约100平方公里的油田区块。从此形成了由青海边远油田公司人员参与、打着合作名义的不法分子,且并不排除有某些基层政府要员暗中参与,公检法司各部门提供保护的集策划、诈骗、地方保护、司法保护伞于一体的诈骗集团。受骗者除了有全国各地的投资商人外,还有来自香港的投资者,甚至还有某些不明真相的政府官员的亲属。面对如此巨大的骗局,受害者多次催要被骗款项无果的情况下,不得拿出法律的武器。
于是,朱怀彬于2011年11月6日、2011年12月23日、2012年1月11日分别向青海省海西州油沙山公安分局,控告韩辉涉嫌刑事诈骗犯罪,要求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追缴赃款,返还被诈骗的巨额款项。
茫崖区油沙山公安分局于2012年1月17日、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6日、2012年5月31日对韩辉进行传唤,于2012年3月6日对韩辉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同年3月6日将韩辉刑事拘留,并于2012年3月10日提请茫崖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正当被害人对案件抱有较高期待的时候,原来负责案件侦讯的公安干警突然被莫名其妙地调离原有岗位,而换了一位叫彭连生的人负责侦讯,致使案件出现了根本性的逆转。不知该彭警官受谁的指使,所有的证据搜集皆围绕无罪,并且胆大妄为,将原有卷宗销毁,编造一些假证,转移案件视线,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2012年3月18日茫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3月19日油沙山公安分局就办理了释放通知书,同时作出对韩辉取保候审的决定。由此,韩辉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21日,油沙山分局向茫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意见书》,茫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批捕的决定。2012年3月26日,油沙山公安分局再次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提起《请求复核意见书》,被海西州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作出“维持茫崖区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的意见。同年7月23日,油沙山公安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提出《起诉意见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最后,茫崖区人民法院在受害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茫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韩辉无罪。判决书作出后,被害人朱怀彬及茫崖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提起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2014年3月本人和律师经由茫崖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到油沙山公安分局复印卷宗时,吃惊地发现:原来由受害人提供的重要证据材料、竟在公安分局不翼而飞。这让朱怀彬万分错愕,无法想象,在庄严的国徽和高悬着的执法利剑下,竟然发生如此弄虚作假、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的执法犯法的行为,难道办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贪腐行为?
又基于案件的复杂性,2014年4月2日,朱怀彬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海西州人民法院茫崖区人民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申请书”,要求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从而转变案件办理的不正常现象。但两院对本人的申请并未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期间,接到茫崖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定于5月28日在茫崖区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对韩辉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审理。
在5月28日的庭审中,犯罪嫌疑人韩辉及其辩护人,将无罪辩护贯穿庭审调查的全过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竭力予以否认。其以无诈骗故意、自证诈骗行为是合同行为,而对骗得的钱财定义为合理占有等观点,辩解、对抗指控。朱怀彬参加了此次的庭审,观看了辩诉之间的对抗,感觉法庭给辩方极大的开放和宽容,不仅给足了被告及辩护人充分的辩护机会和时间,甚至容忍他们对确凿的事实、证据,概不认账的态度。辩诉对抗,变成辩护方的诡辩。出现这种不制止、不引导、任由其表演的情况,事关审判长放任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的信口雌黄、胡搅蛮缠有关;也与法庭不能驾驭审理、掌控不了局面有关;更与审判庭对原审的无罪判决的先入为主有关。被害人不知道审判人员如此眷顾本案被告韩辉,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大半天庭审时间成为被告及辩护人表演的舞台。当庭审进入被害人提交补充证据阶段,被害方将被毁灭的真实、原始、完全可以证实案件真相的证据提交给法庭时,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法庭组成人员(包括公诉人在内)来说,都始料不及,韩辉及辩护人很抓狂。韩辉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终于说了一句:真相应当向公安局追究。这句话表露出得意思很明显,包括韩辉及其辩护人都认为已经在公检法部门做好了工作,他们与公安局所努力制造的“真相”都已经被法庭认可了,真正的事实不应该被披露出来。
二、本案中公检法机关枉法的行为
1、侦查机关:
(1)帮助犯罪嫌疑人韩辉制造伪证。
韩辉将其制造伪证提交给侦讯人员,将案卷中原本的证据销毁,将伪证混入案卷。具体办案人员具有协助造假的故意和行为。
(2)对韩辉转移的所有赃款没有依法及时进行追缴,有放任韩辉转移赃款的嫌疑。
(3)侵害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发现存在伪证后,朱怀彬和律师到公安局要求复印卷宗,办案民警彭连生百般阻挠和刁难,不让复印卷宗,并一再承诺:由11个法官组成的专家组都集体审过卷宗,绝对没任何问题。在律师的反复要求下,卷宗才让复印,并要求不能带走复印的卷宗。
2、公诉机关:
(1)没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韩辉,没有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给疑犯韩辉转移赃款留下时间和机会,致使被害人至今仍未追回经济损失。
(2)没有对案件深入审查。共同合伙人艾礼国具有与韩辉共同诈骗的嫌疑,艾礼国应当提交朱怀彬与艾礼国、韩辉三人共同协议商定委托韩辉作为乙方代表与朱建森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文本,而艾礼国隐瞒该文本却未提交。其存在与韩辉合谋的故意与行为。艾礼国是一开始就与韩辉合谋诈骗还是后来被韩辉收买,检察机关没有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履行职责不全。
3、司法审判机关:
(1)审判不公。在伪证基础上论证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判决。
(2)程序错误。本案涉嫌诈骗金额巨大,应当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朱怀彬分别向海西州检察院、海西州法院提出申请级别管辖,都没有给予答复。
三、关于案件的罪名与定性问题
1、韩辉有诈骗犯罪的动机和故意
韩辉明知油井开采权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且亚美公司是以劳务形式进行合作,但是,韩辉却以每口井每天出油5—6吨向我进行欺骗,并在2011年7月1日朱怀彬、艾礼国、韩辉三方的合作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乙方共同出资取得青海省花土沟小梁山20口油井的开采权,并达成合作协议”,而主合同明确要求劳务合作行为不得转让和转包,油井不得买卖。韩辉故意不提供主合同,故意隐瞒上述情况,故意将劳务合作变成购买油井的开采权。
2、韩辉有诈骗的具体事实和行为
韩辉虚构价格,将主合同确定的20万元变成61万元,并以他与肖桂生签订的合同做诱饵,引诱朱怀彬上钩。
韩辉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钱款,将诈骗朱怀彬的巨额款项,分多次向各个不同的银行账户转移。尤其是向其所谓的前妻的银行账户转移了数百万元。
韩辉的诈骗行为,必然造成了朱怀彬的巨大经济损失,是个不争的事实。韩辉的诈骗犯罪行为,与朱怀彬受损失存在直接关联。
韩辉诈骗行为是刑事诈骗犯罪,而不是所谓的合同诈骗。不同的犯罪故意、动机,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韩辉诈骗犯罪行为想要实现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诈骗结果的发生和实现,就是直接将钱骗到手后用以占有与挥霍。一般的刑事诈骗与合同诈骗犯罪构成不同,故罪名和量刑均不同。
四、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通过以上案件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整个案件都充满了严重的漏洞,有些甚至是常识性的,但执法部门却不去追究,硬是用拖的战术磨损受害人的斗志。我推测涉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才会如此。
1、涉案侦查人员向被害人索贿未果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油沙山公安分局突然让彭连生从其他民警手中接手本案。2012年5月27日彭连生到北京调查情况,当晚朱怀彬与彭连生一起吃饭,他提出让朱怀彬给他50万作为案件运作费用,他保证能打赢官司,要回被骗的巨款。朱怀彬表示被诈骗后已经四处举债,再拿出50万很困难。朱怀彬还听说彭连生向本案的其他办案人员索要过贿赂。
2、检察机关人员对朱怀彬进行劝说
2012年10月7日下午3时,涉案检察院院长梅松以了解案情为由与朱怀彬通电话。在谈话中,梅松说:“茫崖这地方,你们北京管不了,无论你找谁都没用,就是找到中纪委也没用!”,还摆出一副大义凛然的主人翁样子,“1300万,不是个小数字,可是我们这里一个县一年的收入才600万,想拿走没那么容易”。语言中还暗示朱怀彬最好通过私了的方式,象征性地补偿一点,让我见好就收,并暗示受害人某某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了结的,否则一直坚持下去我只能承担人财两空的悲惨结局。
五、由本案引起的思考
1、属于社会闲杂人员的韩辉如何通过中石油,利用油井承包进行诈骗犯罪的?
2、中石油系统内部的管理严重缺失,是否造成外部犯罪的因素?
3、青海省边远油田公司对类似交易及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放任自流,监管不严,或者内外勾结的问题?
4、是否可以通过本案反应出青海边远石油公司一些列通过国家资源进行诈骗的恶行?
为了搞活地方经济,拉动区域经济增长,对于这样的动因,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但绝不能打着为地方搞活经济的幌子,采用欺骗的手段,让一些不法分子充当敛财的工具。整理事情的经过就会发现,从圈地卖井开始,到所谓的开发创收,再到事情败露,都是彻头彻尾的骗局。至于事情败露后,地方执法部门的出面斡旋,更是让人领略了部分执法者“美轮美奂”、“出神入化”的高超的斗争伎俩。当然,在本案经济蛋糕链条中,究竟有多少人分享利益,恐怕明眼人一看便知,否则,询问笔录不会在公安局内被偷梁换柱,也不会在庭审中一边倒的怪相,更不会在公诉中成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若在上述环节中,对于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来说,稍微坚持一点正义,所有的真相都会水落石出,不会像现在这样,把受害人搞得精疲力竭、哭诉无门。海西州的司法、执法队伍,混入那么些枉法的败类,注定要给海西州带来巨大的危害,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和影响。这是海西州司法的不幸,也是中国司法界的悲哀!
六、基本诉求
案发之后三年多的2015年2月4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韩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违法所得65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受害人。时至今日,被骗款项一直没有返还,公检法机关也没有对韩辉采取强制措施。朱怀彬名下经营的北京中卫神州科技有限公司被迫停止运营,公司近200名员工生计困难,已经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伸张法律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恳请领导重视此案,严惩犯罪分子,净化我国司法队伍!
反映人: 朱怀彬
电话:13811015078
13801386328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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