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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电商时代打假,需要填平“信息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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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澎湃新闻网2月27日报道,阿里巴巴公布了一组数字: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共排查出4495个达到起刑点的制售假线索,执法机关受理了其中的1184条,而最终进行刑事处罚的,只有33个,不足1%!被判决的罪犯有47人,其中居然有37人被判了缓刑。
按这个比例估计,全国因为制假、售假而坐牢的人数还真是不多,这与大众对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的印象形成鲜明对比。法律的“筛孔”未免大得让人吃惊。
的确,之前阿里一直因为平台上的假冒商品屡打不绝,而备受舆论的诟病。这次,他们披露的不足1%制售假案件得到了刑事处罚,揭示了问题的更深层面:刑法怎么跟上互联网时代?司法机关与电商平台怎么在大数据层面合作?
目前,电商平台打假和司法打假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权限鸿沟。
BAT们掌握了天量的大数据,能够真实刻画造假、售假者的特征,通过发货地址、上网IP、网络支付的应用场景,能甄别、锁定制售假窝点,但是,电商平台本身没有执法权,也不是被侵权的著名商标的权利人,他们发现售假,只能封店、向执法机关报案,既不能索赔,也不能做出处罚。
而司法机关虽然有司法权,但却缺乏强有力技术支持。特别是在电商时代,面对动辄上万的商品类目,靠传统的手工登记、复制证据的方式,显然是杯水车薪,但是,公、检、法对于电子证据的适用又存在一定分歧,这导致很多电子证据已很充分的制假、售假案件,在现实的司法程序中却面临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电商时代的打假,面临的是一条巨大“信息鸿沟”,制售假者在这条“鸿沟”里浑水摸鱼。网络打假的背后,需要司法理念实现在大数据时代的跃迁。
首先,要明白网络时代,制售假者的“犯罪能力”、社会危害性在呈几何倍数的放大,“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网下是一个不起眼的小概率适用的罪名,但在网上可能却是经常性适用的罪名,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
其次,面对网络售假的天量数据,司法理念、证据标准也应该更新,比如,采信大数据分析结论、经验证的电子证据,甚至有条件地采用抽取证等证据标准。
互联网在改变世界,网购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制售假犯罪也在改变,所以,司法理念也必须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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