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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 他被判危险驾驶罪 领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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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驾出车祸后再次饮酒,这样做就没事了?

  互联网上曾有一个段子。某人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拦下检测。他急中生智,立刻喝了一口白酒。面对交警的质问,他说:“我只是在酒精检测前喝酒,并不能证明我是醉驾。”交警无法,只有放任其离开。这个段子被某些人奉为圭臬,“机智”运用在生活中。3月2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近日审理的类似案件。

  酒后撞车

  继续喝酒吃烧烤

  2016年10月9日晚上,刘某与朋友杨某、谢某二人在某面馆内喝了约一两多白酒,23时30分许,刘某驾驶小轿车离开,在晋吉东二街与红运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前方向右直行的龚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刘某在现场又碰见朋友李某。李某劝说刘某继续饮酒,待警察来了就说是事故后才喝的酒。刘某三人便在路边烧烤店继续喝酒吃烧烤。在警察赶到前,刘某还与阻止其离开的龚某某发生了抓扯。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刘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自己是酒驾,不是醉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事故后,他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不是被挡获。

  受到处罚

  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定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0.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依法应认定为醉酒,对刘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意见不予采纳。刘某已赔偿被害人龚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龚某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武侯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后、酒精检测前故意饮酒 不能逃避处罚

  很多人以为,在醉酒驾驶后、酒精检测前故意饮酒,就能达到混淆血液中酒精含量的目的,最终能逃避法律制裁。实际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有多种方法证明其是否饮酒。例如在本案中,就有证人证明刘某在驾车前饮酒。

  早在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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