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向各位法学专家教授和各位律师咨询如下法律政策问题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教授及律师:您们好!
我叫陆大春,男,54岁,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为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失地农民。
现就我县近几年来因拆迁显失公正并致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如下问题先予说明:
我县近几年以来的拆迁是有原农村宅基地和原国有土地之分。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按产权或实有面积和用途市价计算,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全按低于市价的住房计算,拆迁补偿安置按房屋加户籍人数实行的是平均主义,除了少数人多房少的贫困户,因享受了人均基本住房兜底保障容易接受外,其余多数都是人少房多不能接受。目前的主要争议问题如下:
一丶2011年9至11月拆迁时,因征地丶升学迁出前和参加工作前以及结婚迁岀前在农村所拥有的合法住房和合法继承住房;
二丶城乡或异地结婚,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共同修建的合法房屋,一方户籍仍在城镇或原籍的包括生活困难和特困的下岗人员以及重度病残人员;
三丶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被组织丶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丶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员工的人员,之前在农村所拥有的合法住房和合法继承住房等,仍是其共同吃住的家,一律不给予任何拆迁补偿。因此,拆迁遇到特大阻力,几次险些酿成血案悲剧,拆迁工作被迫中途停止。时隔不足半年至2016年5月以来,在两份原拆迁文件未变的情况下,有关上述人员或按人数或按实有房产全都给予了全额补偿,而2016年5月后至今以来,又只给予象征性的补偿;
四丶城边村长期持证经营的营业门面房,一律按住房补偿安置,致使经营户因拆迁而丧失了营业房和营业场地;
五丶由于过去没有宣传拆迁这方面的规定。一些父母都为进入结婚年龄的子女,准备了婚房,婚房都宽敞明亮,装修得很好,因未婚先拆迁,加上拆迁价与市场价的重大出入,结果痛失婚房;
六致使被征地后的适龄人员,长期徘徊在就业和拆迁之间犹豫难决。
以上所述:因拆迁给民生丶婚姻家庭丶适龄就业丶安居乐业丶成家立业等已经造成重特大问题如下:
1,一切非农户籍和婚迁人员原在农村所拥有的合法住房和合法继承住房,时而未受法律保护,造成婚姻家庭不和不稳;
2,一方户籍仍在城镇或原籍的,包括生活困难和特困的下岗人员以及重度病残人员,因得不到拆迁补偿或所得太少而致使其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婚姻家庭难以维持生计;
3,致使被征地后的适龄就业人员,只能长期徘徊在就业和拆迁之间犹豫难决,进退左右为难;
4,致使经营户因拆迁而丧失了营业房和营业场地,丧失营业和租金收入;
5,致使未婚先拆迁的适龄青年因拆迁而痛失婚房。
综上所述:凡是因超过户籍人数人均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均按建房成本价补偿,致使一些原人口众多合法住房面积宽大,拆迁时或因人数减少或因子女升学参加工作和结婚迁出等原因,人口户籍发生了变化的家庭,原有的合法住房时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拆迁所得补偿连建房成本都不够,而几乎已经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一些经营户丧失了营业房和营业场地,丧失营业和租金收入;一些年龄偏大难以再就业的人员丧失了原有的生存条件,这些在被征地被拆迁区域内已经成为直接严重影响民生丶婚姻家庭丶就业丶安居丶青年人成家立业等稳定的特大社会问题。
之前的被拆迁负到县府去上访,县府先是一直忽悠应付,四年多后才正式答复不予支持。针对众多被拆迁负以继承法和物权法以及民法等规定提出诉求时,进而县府又以政策精神与法律精神不一致为由而拒绝被拆迁负的诉求。
我县如今实施的是株连拆迁法。比如:不愿签字的,凡是家中或优亲厚友中有人在党政机关丶企事业单位丶国有企业丶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一律强制暂停工作,令其回去劝拆签字,并令其所在单位领导人一同协助劝拆签字,直至劝拆签字后才能恢复工作。为此,请问各位人大代表丶政协委员丶法学专家教授丶律师,我国农村是否适用物权法和继承法?我国农村建房办证的意义是啥?在依法治国和重民生丶重产权丶保稳定的今天,党政所执行的政策精神和司法所执行的法律精神是否应该相互统一?
今后能用啥来确保被征地被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丶长远生计有保障?今后能用啥来确保被征地被拆迁农民的民生丶婚姻家庭丶就业丶安居丶青年人成家立业等的稳定?今后能用啥来确保被征地被拆迁适龄人员积极向上丶主动就业?今后能用啥来解决被征地被拆迁所造成群众频繁地逐级上访和阻拦工程不断的系列群体性问题?
谢谢各位人大代表!谢谢各位政协委员!谢谢各位法学专家教授!谢谢各位律师!
陆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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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