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寿均诉被告蒋X返还工程投资款10000元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安岳县公民代理处胡代国代理诉讼。 2016年11月20日,胡代国将诉状递交到石羊镇法庭。 2017年1月17日上午,胡代国给廖X副院长打去电话,希望立即调解处理。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是石羊镇本街上的人,距离法庭只有几百米远。石羊法庭新任向庭长接到廖副院长的电话后,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协商。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5日,原告和被告及周X三人承包模板劳务辅材工程,由周x 与发包人冉X签订了《模板劳务辅材合同》。合同签订后,205年4月15日,原告给了被告10000元去向发包人交入场定金。被告写下收款收据:收据写到:今收模板工保证金杨寿均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收款人蒋X 。后来,《模板劳务辅材合同》工程,承包人没有开工,更谈不上入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该款退还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钱,被告没有退。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0元。 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蒋X在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杨寿均投资款8000元;二、原告杨寿均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整个调解成功的过程不到一小时。这是安岳法院法官司法为民快速处理、快速调解成功的案例,希望安岳法院其他法庭学习这一经验。在此,代理人胡代国特表示衷心感谢。 2017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