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在台球厅工作,与在校女学生刘某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
案发当日是二人恋爱一百天,二人与朋友一起庆祝后,又到宾馆开房并发生性行为。刘某母亲拨打女儿手机发现关机,经多方打探,在某宾馆房间内找到与王某同室居住的女儿。
刘某父母认为女儿年纪幼小,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被王某诱骗,要求法院以强奸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对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认为与刘某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而刘某亦找到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自愿与王某发生的性关系,要求撤回对王某的控告。殊不知,我国法律规定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案发后,王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 北京律师事务所评析】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1997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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