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人民网》江苏丰县一纪委书记疑似遭陷害,仅靠不存在银行存根定案【楚天今报】(视频) 视频: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c4MDQ4NDE1Mg==.html?from=y1.7-2 蹊跷的判决 江苏丰县法院2007年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第83号刑事裁定书第三页,两审法院唯一定罪的证据仅提到“丰县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即: (“通过看帐,刘品军给董超的支票就是“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号码为01689927,出票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金额为30000元。这张现金支票存根是虚构的.) 现金支票存根,是单位会计记账用的,不能拿到银行去领钱,定罪的依据应该是拿到银行领款的“现金支票”。而一、二 审法院根本就没提及到“现金支票”这四个字,显然定罪的证据不存在。 荒唐的是: 2013年5月14日董超已刑满释放。八年过后,2014年9月2日,一审丰县法院再下裁定更改二审法院唯一定罪的证据,由“建行现金支票存根”改为“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存根”。 (1) .既然一审法院再下裁定更改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唯一定罪的证据不存在”, 就应该依法解除原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 .一审法院更改后的“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存根”没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辨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否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再说一审法院更改后的“中国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也不能拿到银行去领钱。 (3). 八年过后一审法院根本就无权更改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作为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丰县法院是不生效的判决,因此丰县法院根本就无权再更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判决。) 注:江苏省丰县法院强扣破产企业(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职工67万元建十层办公大楼用,造成职工多次上访到徐州市人大等部门,长达一年之久,仍得不到解决。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纪委书记和两名职工代表到省法院去说理后,仅5天的时间丰县法院就把钱退给了职工,500名职工的利益得到了维护,而纪委书记却受到报复陷害..... 离奇的是:一二审法院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三次开庭既不举证质证,也无证人出庭作证,没有任何证据,仅凭虚构的“假现金支票存根”诬陷纪委书记。 附: 1.一审法院更改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唯一定罪证据的裁定。 2. 2006年1月13日中国银行现金支票的正面、背面。 4. 2015年11月17日江苏高院已立案受理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审判长耿勇任性权力凌驾于法律独断专行没开庭就驳回) 江苏徐州董超 电话18361792271 2017年 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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