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建设法治社会方面的价值取向。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古代政治家管仲曾说:“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意思是说,法度必须公正,不公正则判案不公平。判案不公平,治理就不合理,事情就不应时。治理不合理,老百姓就无法申冤。事情不应时,功利实业就不能兴办。功利实业不能兴办,国家就贫穷,老百姓无处申冤,民间就会骚乱。这其中蕴含的治国之道是非常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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