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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开展述责述廉,压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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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1月22日上午,四川省召开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述责述廉专题会议,首次开展了领导干部述责述廉,5名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全会报告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并接受现场评议。
述责述廉是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举措,对强化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集中述责述廉,现场对参加述责述廉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听、问、评,让领导干部晒出一年来履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成绩单”,帮助领导干部们查摆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有助于领导干部们自觉接受党内民主监督,时刻紧绷廉洁履责之弦,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也使纪委更好地发挥职责优势,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
述责述廉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抽样检查和集中检阅。通过公开“述责述廉”,让领导干部们把一年来都承担了哪些党风廉政责任、如何抓责任落实、取得了哪些成绩和不足,晒在阳光下。让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亮亮相”,让纪委委员“挑挑刺”,让领导干部“排排毒”,这种面对面的方式公开公正,是“严管”更是“厚爱”,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开展。
在开展述责述廉工作的同时,也要严格对主体责任的追究,明确规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追究范围,比如:领导干部不重视党风廉政教育,不坚持“每月一学习、每季一案例”制度,不定期研究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反映的廉洁问题、作风不实等重点信访问题不亲自过问督促,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进行约谈、提醒,对分管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等情形的,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提醒谈话、责令检查等批评教育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并将被追责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着力构建责任清晰,权责对等、追究严肃的责任落实体系,从而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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