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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川东北驾校

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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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7:04
有句妈卖P不知道当不当讲,可今天劳资就是要讲,为什么我科目四那么久了不能考,学员花了钱能不能帮学员把事办好。

发表于 2017-4-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对署名作者为杜冲的谬论文章
即“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
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一文的
批  斗
  被批斗作者:杜冲。
事由:2017年3月25日,在麻辣社区网页,署名为杜冲的作者发表了一篇题为“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一文(该文以下简称《谬论》)。该文全是一派胡言,体现不出作者具备了一定法律知识和写作常识,真是贻笑大方。现我校对该文进行批斗:
一、对作者杜冲的肮脏发家史的批斗:
杜冲早年在某乡镇煤站上班,后当上煤站站长,其本人胆大如牛,通过倒买倒卖煤炭积累了大量资本,后通过关系当上西充县司法局副局长,其自以为才高八斗,目空一切,其间通过自学考取公职律师,后又通过托关系当上了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在此间自恃权利强大、能力强大,染指并参与诉讼、指使企业聘请其为法律顾问,从中牟利。更大胆地在县政府与川东北公司的《投资协议》上签署法律意见,最终因其违法审查、违法签署法律意见,导致《投资协议》无效,《投资协议》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而且因其法律知识不专业导致县政府、西充人民损失450亩土地(另加房地产80亩,加油加气站10亩,合计540亩土地)、损失亿元以上的财政资金,以致使川东北公司至今非法收入达七亿元以上。现在损失大了、矛盾加剧了,杜冲才一屁股走了,到县人大信访办去上班。2017年3月25日杜冲在麻辣社区上发表谬论,试图为其当年的重大失职行为找理论依据,这恰恰暴露其当年的违法、错误行径。杜冲必须接受西充人民、纪委、政府的离职审查,为其失职或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买单。
二、对杜冲发表《谬论》之批斗:
1、对其不客观、公正性批斗:杜冲写该文不是站在公平、公正、法律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而是站在他的雇主川东北公司的角度、有偿服务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更是站在为自己当年的重大失职行为评反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即私心的角度,非客观、公平、法律的角度,这样的言论不足让人信服,是其一家之言,且会误人子弟,是谬论。
2、对其不懂论文写作的批斗:作为一篇论文,必须有自己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但杜冲这篇文章没有自己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或者是论证过程自相矛盾),整篇文章只有两大部份,一是大量引用法律法规、二是大量引用他人观点。整个文章引用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江必新著《行政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蔡小雪著《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导》达12处之多,杜冲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新论点,他的论点全是其他作者的论点,难道这是自己的论文吗?这纯粹是瞟窃、照抄,这是侵权行为,侵权他人著作权,必须受到惩处。
3、《谬论》文开篇号称的“核心提示:竞争关系人不必然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只有竞争关系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者不法侵害,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恰恰是其“核心污点、谬论”(称之为“谬论一”)。
作为法律论文首先其观点或概念应当有法律依据才有说服力,但杜冲提出的“竞争关系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概念。其“核心提示:竞争关系人不必然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只有竞争关系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者不法侵害,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是谎誔不经,是其“核心污点、谬论”。其法律依据是: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在2015年5月1日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而不是“竞争关系人”,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在2015年5月1日后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有利害关系人”,这比以前少了“法律上”字样,即原告范围更加放宽,但仍不是“竞争关系人”。同时,该法条明文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并没有象杜冲所说的“只有竞争关系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或者不法侵害,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条款。由此可见,这是杜冲站在有利于川东北公司的角度,故意设置一个法律上没有的概念“竞争关系人”和法律上没有的限制起诉的条件,对西充县实验驾校的起诉行为下套,自编自导自演、自问自答的歪理邪说,只能骗法盲,骗不到内行。同时,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废了,杜冲还在引用第十二条中“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并大谈扩谈要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实质影响三个方面理解“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我不知道这有什么意义,对已经作废的文件和条款进行解释、理解、分析,有意义吗?!这样的作者真是荒唐透顶。杜冲的目的是要下一个死套,故意把川东北公司与西充实验驾校的案件往他的套子里装,说我校没有原告资格,顺庆法院、嘉陵法院、南充中院都判错了案,杜冲的水平比南充所有法官的水平都高,杜冲真是用心良苦!
    4、《谬论》文提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许可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没有数量的限制,但有在培训区域培训和招生学员的限制,属一般行政许可”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二”)
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营业许可等;特别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交通行政许可。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许可对象除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还有在核定区域培训和核定区域招生的限制条件,更有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场地条件、教学车辆数量、技术人员、还要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包括听证、专家评审等)、验收程序,才能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述诸多限制条件证明,这是典型的特别许可,并非一般行政许可。不能因为一名“没有数量的限制”就是一般行政许可。杜冲在此文中既引用了多部法律法规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限制条件,又胡说是一般行政许可,其论点与论据自相矛盾。“川交函[2009]504号”中的“培训区域核定为本市(州)所属全部行政区域的驾校原则上为一级驾校”,既然是“原则”就必须按原则办事,杜冲认为“原则”由南充市运管局说了算,这就必然会利用行政权利从中牟利、滋生贪污腐败,原则之外无外乎人情,难道是南充市运管局看人情发放许可,不依法行政,况且当时川东北公司是二级驾校,没有经营大中型客货车的资格,当时全市有六七家一级驾校,为什么不选一家一级驾校,偏偏要选一家二级驾校异地违法培训、超出许可的车型违法培训呢?!
5、谬论》文中“竞争关系人对市局[2013]135号批复是否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及分析听证权”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三”)
  《谬论》文中引用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但又认为“重大利益关系”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由行政机关确定,如认为不是“重大利益关系”,我校就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及听证权,这是非常狭隘的理解。正确理解为只要是特别许可的项目与他人形成竞争,就可认为具有“重大利益关系”。 法院审查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其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而两级法院已确认被诉行政行为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并非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或认为其自由裁量不具合理性)。同时,《行政许可法》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这就是说47条是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的单项规定,除此之外还有46条的普遍性保护条款规定,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也应当听证。正好《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该条规定明确了,即使不考虑是否与他人具有利害关系,仍要“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此时,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自然就享有了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杜冲的谬论三存在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对法律条款一知半解,没有系统了解、理会。
6、《谬论》文中“嘉分局[2014]215号批复的公示和论证及撤销该批复的意义分析”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四”)
顺庆法院、嘉陵法院、南充中院在审理确认嘉分[2014]215号批复违法并撤销、确认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违法并撤销两案时,川东北驾校及嘉分局称其批复嘉分局[2014]215号的文件依据是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批复,整个庭审(无论是川东北驾校、还是嘉陵分局、市运管局)都没有说或举证有南充市运管局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川东北驾校增加A1、A2、A3、B1车型培训)这个许可文件(如果有必须再次理没曾颖),杜冲怎么说有这个文件,是从哪里得到的?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这就是说在2012年交通行政许可的权力就下放到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南充市运管局已经没有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但南充市运管局已经没有法定权限、范围了,仍超越职权违法许可,真是胆大妄为,而且也没有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许可。川东北驾校也没有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故2014年12月15日市运管局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根本没有,如果有也是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7、《谬论》文中“一般竞争关系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也是谬论(称之为“谬论五”)。
首先:没有“一般竞争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也不再适用(原司法解释作废),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而不是“一般竞争关系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其次:认为救济途径是“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如不作为,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这一观点自相矛盾。因为提出书面异议或行政不作为诉讼,提出者仍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有原告资格)。既然是利害关系人(按杜冲理论也就是重要竞争关系人),就有权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之诉。杜冲为什么非要叫我们选择行政不作为诉讼,不起诉确认违法并撤销之诉呢?这不是强人所难。
综上所述:嘉分局[2014]215号的文件、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文件已被两级法院确认违法、撤销,正在执行中,不容置疑。而事实上两件许可文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各方面都违法,并非其中一个理由。杜冲不是学者、作家,而是国家干部、公务员,更是代表县政府的执法人员、现又在人大工作,人大是立法及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不注重身份,对生效判决、政府行为妄加指责、乱评论,干扰南充中院判决的执行,制造不和谐、社会不稳定诸多因素,助纣为虐,请好自为之,闭门思过!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非治违 发表于 2017-4-1 17:43
西充县实验驾校对署名作者为杜冲的谬论文章即“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 ...

通篇的文革用语……

且不论内容如何,单是这些词汇,都令人回想起那个魔鬼时代,从而心生厌恶。

王校长,时代早就变了,这样做非但不能给你方加分,反而让人看出你方鄙俗的一面。建议以后代笔找个有点素养的,以免自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9:09
里你妈卖批,西充实验收你龟儿几块钱,川东北收你妈几大万,谁给的政策,学员投所多年为啥无人管,事实摆在光天化日之下,天天狂中川东北驾校好,好你妈偷人做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19:09
里你妈卖批,西充实验收你龟儿几块钱,川东北收你妈几大万,谁给的政策,学员投所多年为啥无人管,事实摆在光天化日之下,天天狂中川东北驾校好,好你妈偷人做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1 21:28
都是王烂眼到处搞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08:10
西充县实验驾校
针对作者杜冲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的两篇文章背后存在猫腻的情况反映

西充县委、政府:
杜冲原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现任县人大信访办主任,公职律师,正科级干部,成天不为党和人民做实事,相反多次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站公开发表反动谬论,无中生有伪造证据,反对法院的判决,支持曾颖及川东北驾校公开抵抗法律的执行,挑起是非。致使终审判决无法执行,激起社会矛盾尖锐;致使正义无法伸张,黑恶势力甚行;致使不明真相的个别歹徒对法院、公安进行恶意攻击;致使曾颖和川东北驾校的枪手在网络上无缘无故地对我驾校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为此,我校强烈要求对杜冲这种无视党纪国法的国家干部立案调查,以还社会一个公平。反映事实如下:
一、川东北驾校2017年3月25日在麻辣社区发表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杜冲的《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一文(附我校对此批斗一文),严重违背、抵抗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否定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无中生有捏造2014年12月15日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为此给川东北驾校撑腰壮胆,为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多扶的继续非法经营搭起桥梁作用,并且对我校的正当经营,以种种借口进行恶意攻击。
二、在2016年10月7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兼对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案两审判决的评议《行政行为对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影响辨析》”一文,清楚看到在一审、二审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县法制办(当时是杜冲在负责)在一年多两年的庭审中故意不提交“县政府撤销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用地的批复文件”,特别是高院刘小玫法官还在审案期间提取了“县政府撤销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用地的批文”。最终省高院以(2016)川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不提交西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用地批复文件”,致使西充县国土局败诉。从杜冲这一辨析,清楚地看出省高院审判官不尊重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该判决根本没有解除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川东北考试中心作出的撤销用土批复,要撤销这一批复必须走行政诉讼的渠道。这一连串的辨析结果,杜冲评论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川东北考试中心撤销用地的批复是错误的,“建议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行为……并告知各方息事宁人,和衷共济、化干戈为玉帛。当然,西充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主动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决定……”。杜冲在这个辨析中观点阐述得非常明确,但是他就没有阐述当年县委、政府韩伦红和任明为了不准他人报名竞争这期土地,控制西充实验驾校竞争,并且还陷害西充实验驾校,以合同方式量身定制而成的招牌、挂牌,这个真实性为啥不辨析?还有当年在一审、二审打官司期间,杜冲是这个案子的主心骨,是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专门负责打官司的资料,在庭审中故意不提该撤销土地的批复,是杜冲故意不提交该证据让国土局败诉。这是杜冲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给全县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该事调查后不管有没有贪脏枉法,至少应按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论处。杜冲的这个辨析,身为县政府所管的干部,有什么问题应该向县政府提出正确与否的建议,县内的事情应该在县内说,为啥动不动不经领导同意,就将此事闹到北大法律信息网,将县内的丑事闹到全中国、全世界,这难道符合一个真正共产党员的身份吗?难道还是一个公职律师干的吗?为啥他至始至终都要帮川东北考试中心代言?请领导们深思,并且深入调查。
三、杜冲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的两篇文章,充分体现他是川东北考试中心的代言人(代理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联想2013年5月7日任明与何传强于2013年5月7日所签《投资协议》,和2014年5月21日何晓林副县长代任明于2014年5月21日所签《补充协议》,两协议的第一页右上角所盖印章“审查人:杜冲”,审查日期分别是2013年5月3日和2014年5月13日。从这两份《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清楚看到,当年审查人都是杜冲,又从这份协议清楚看到乙方(何传强)总投资4亿元人民币。从今天看来何传强分钱未投,甚至导致非法收入7亿元以上,从这份《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审查人杜冲来说,是怎样审查的。4亿元的投资该不该查投到谁的手里,投资4亿元的方案和怎样实施投资4亿元,杜冲究竟是怎样审查的,并且违法地给了何传强若干的好处,致使国家人民的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请领导们联想,后来杜冲为啥要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帮助川东北考试中心呼吁,惹事生非,制造社会矛盾,抵制各级法院法律的执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校强烈要求立即对杜冲停职,取消公职律师资格,并立案调查,查清当年在审查以上两份协议的时候就搭商成奸的事实,彰显正义,给不称职的、给政府添乱的国家干部给予严加处罚,让人民满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12:37
西充县实验驾校
针对作者杜冲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的两篇文章背后存在猫腻的情况反映

西充县委、政府:
杜冲原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现任县人大信访办主任,公职律师,正科级干部,成天不为党和人民做实事,相反多次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站公开发表反动谬论,无中生有伪造证据,反对法院的判决,支持曾颖及川东北驾校公开抵抗法律的执行,挑起是非。致使终审判决无法执行,激起社会矛盾尖锐;致使正义无法伸张,黑恶势力甚行;致使不明真相的个别歹徒对法院、公安进行恶意攻击;致使曾颖和川东北驾校的枪手在网络上无缘无故地对我驾校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为此,我校强烈要求对杜冲这种无视党纪国法的国家干部立案调查,以还社会一个公平。反映事实如下:
一、川东北驾校2017年3月25日在麻辣社区发表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杜冲的《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探究》一文(附我校对此批斗一文),严重违背、抵抗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否定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无中生有捏造2014年12月15日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为此给川东北驾校撑腰壮胆,为川东北驾校在西充多扶的继续非法经营搭起桥梁作用,并且对我校的正当经营,以种种借口进行恶意攻击。
二、在2016年10月7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兼对一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案两审判决的评议《行政行为对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影响辨析》”一文,清楚看到在一审、二审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县法制办(当时是杜冲在负责)在一年多两年的庭审中故意不提交“县政府撤销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用地的批复文件”,特别是高院刘小玫法官还在审案期间提取了“县政府撤销川东北考试中心违法用地的批文”。最终省高院以(2016)川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不提交西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用地批复文件”,致使西充县国土局败诉。从杜冲这一辨析,清楚地看出省高院审判官不尊重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该判决根本没有解除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川东北考试中心作出的撤销用土批复,要撤销这一批复必须走行政诉讼的渠道。这一连串的辨析结果,杜冲评论西充县人民政府对川东北考试中心撤销用地的批复是错误的,“建议西充县人民政府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行为……并告知各方息事宁人,和衷共济、化干戈为玉帛。当然,西充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主动撤销错误的撤销供地批文决定……”。杜冲在这个辨析中观点阐述得非常明确,但是他就没有阐述当年县委、政府韩伦红和任明为了不准他人报名竞争这期土地,控制西充实验驾校竞争,并且还陷害西充实验驾校,以合同方式量身定制而成的招牌、挂牌,这个真实性为啥不辨析?还有当年在一审、二审打官司期间,杜冲是这个案子的主心骨,是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专门负责打官司的资料,在庭审中故意不提该撤销土地的批复,是杜冲故意不提交该证据让国土局败诉。这是杜冲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给全县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该事调查后不管有没有贪脏枉法,至少应按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论处。杜冲的这个辨析,身为县政府所管的干部,有什么问题应该向县政府提出正确与否的建议,县内的事情应该在县内说,为啥动不动不经领导同意,就将此事闹到北大法律信息网,将县内的丑事闹到全中国、全世界,这难道符合一个真正共产党员的身份吗?难道还是一个公职律师干的吗?为啥他至始至终都要帮川东北考试中心代言?请领导们深思,并且深入调查。
三、杜冲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的两篇文章,充分体现他是川东北考试中心的代言人(代理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联想2013年5月7日任明与何传强于2013年5月7日所签《投资协议》,和2014年5月21日何晓林副县长代任明于2014年5月21日所签《补充协议》,两协议的第一页右上角所盖印章“审查人:杜冲”,审查日期分别是2013年5月3日和2014年5月13日。从这两份《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清楚看到,当年审查人都是杜冲,又从这份协议清楚看到乙方(何传强)总投资4亿元人民币。从今天看来何传强分钱未投,甚至导致非法收入7亿元以上,从这份《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审查人杜冲来说,是怎样审查的。4亿元的投资该不该查投到谁的手里,投资4亿元的方案和怎样实施投资4亿元,杜冲究竟是怎样审查的,并且违法地给了何传强若干的好处,致使国家人民的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请领导们联想,后来杜冲为啥要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帮助川东北考试中心呼吁,惹事生非,制造社会矛盾,抵制各级法院法律的执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校强烈要求立即对杜冲停职,取消公职律师资格,并立案调查,查清当年在审查以上两份协议的时候就搭商成奸的事实,彰显正义,给不称职的、给政府添乱的国家干部给予严加处罚,让人民满意。

发表于 2017-4-2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非治违 发表于 2017-4-1 17:43
西充县实验驾校对署名作者为杜冲的谬论文章即“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与西充实验驾校的争执:竞争关系人的权利 ...

要批斗,就找几个人把他抓起来,戴上高帽子,挂个黑牌子,写上名字再打几个叉叉,弄起来游街,莫本事莫胆量这样做,就不要装疯号称要批斗哪个。忍你几个很久了,成天拿文化大革命那套手段到处撒野,论坛上也是见人就乱骂,意见不同就是被别人收买,把一个好好的论坛弄得污七八遭。要正当维权就学人好好说话,明白讲道理。想造势多少也找点体面的,尽找些连他妈都不疼的歪瓜裂枣,以为闹得凶社会舆论就有利,看你们莫文化的样子,硬是丢尽了苕国屋头人的脸。目前这种不要脸的作法,唯一可以预见的后果就是令越来越多的人厌恶反感怒起反对,最后搬起的石头砸到自己的脚,老婆赔了还要折兵,在众人眼中变成个会被嘲笑很多年的瓜娃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22:31
有理摆理,无理寸步难行,对人说人话,面对恶魔决不放手。对曾流氓决不放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22:34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川东北再好也逃不脱人民的法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22:38
事实摆在面前,再多的水军枪手无用,你成天骂一阵,无事实无用,如当狗咬太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22:43
杜冲在北大信息网发表几篇文章保川东北驾校,保曾颖,就想出名,这是痴心妄想。颠倒是非,自己倒把自己送到监狱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22:46
杜冲疯子出事了,惹出贷端,自找苦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 22:47
杜冲等待组织接受调查
发表于 2017-4-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关于对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复函内容的
批 驳
  被批驳单位: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
    事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曾颖)与奸商勾结、牟取暴利,于2013 年11月14日违法给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批复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将注册在嘉陵区的、经营范围为大型货车、小型汽车(B2、C1、C2)、招生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的、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驾校批准其到多扶异地招生、培训、收费,至今非法收入达7个亿。2015年8月6日,原告西充实验驾校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贵局南市运管函 ( 2013)135 号文件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文件,顺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5)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局于2013 年11月14 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 《关于对南充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一审判决后,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中,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2016)193 号通知,自行废止了(2013) 135 号批复中的第三、四项。此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作出(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判决: 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 顺庆行初字第120 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2017年1月3日西充县实验驾校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拖延对判决的执行,寻找借口,以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挡箭牌,于2017 年3 月16 日向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去函,即《关于请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的函》,请求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作出法律解读。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天高地厚、自作聪明地作出了错误解读,不但将解读送达给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份,还得意忘形送达给我西充县实验驾校一份。现西充县实验驾校对此错误解读批驳如下:
  一、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本身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法律法规及判决书的内容是能够解读的,无须请求一个中介律师事务所对判决作出解读。否则,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就是在违法行政、违法执法,那么该行政执法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律责任。而且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此前一系列违法行为作出前为什么不请求解读一下再作出行政行为呢!反而对终审判决请求解读?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该请示的不请示,不该请示的却请示,反被他人取笑)。
    二、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唱双簧的行为,实在可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对法律或判决书内容不理解,应该是请求其上级部门或发文单位作出解释,而不是请求一个第三者作出解释,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连这一点常识都没有,可见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第一责任人的带领下违法之甚、违法多年。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是一中介组织,不是人大、法院等立法、司法部门,也不是发文单位,有何主体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妄加评论。
    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经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自始就违法,没有执行的不再执行,正在执行的停止执行。故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境内违法招生、培训、收费等一切违法经营活动必须停止。
四、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后,已于2016年12月28日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了《司法建议书》,主要内容为“因[2013]135号批复第二条所涉准予川东北公司将在市辖三区招收的大型货车学员送到西充多扶训练场进行培训,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请求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回复我院”。这很明显,作出判决的主体单位已对判决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并指明了履行判决的方向。难道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一责任人真是糊涂蛋吗?这还需要请求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在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司法建议后,还有必要在2017年3月17日作出解读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岂不是自视清高、越俎代庖了吧!
  五、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的解读认为“(2013)135 号批复现有条款(即第一、二、五条) 仍然存在。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这一错误解读说明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不知道驾培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核定的车型,不能超出道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到异地招生、培训、收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规定,即《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2009年236号令)、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 10 号)、两项国家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第四条“场地规模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 第十条教练场地要求”等相关规定。同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川13 行终22 号行政判决已确认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南市运管函(2013)135 号《关于对川东北公司在西充县招生培训请示的批复》违法,意即整个南市运管函(2013)135号”违法,其中的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书》说明第二条“亦违反了当时驾培机构不得异地培训的相关规定,特建议你局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而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还在信口雌黄,错误解读为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充多扶训练场地仍然系该公司的训练场地”,请问: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多扶有一寸土地吗?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跨区域异地招生、培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等等!
   综上:(2016)川13行终22 号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法律组织,应该知道生效判决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应该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行为为准,不要妄加评论干扰司法行为,不要助纣为虐,好自为之!     
                           西充县实验驾校   王锡连
                         0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17-4-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县实验驾校

针对作者杜冲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的两篇文章背后存在猫腻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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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流子流德很 发表于 2017-4-3 10:40
西充县实验驾校
针对作者杜冲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的两篇文章背后存在猫腻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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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多抄送单位,西充的“北大”杜冲可能又要火一把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3 11:45
可以这样理解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4 23:49
川东北的代理人杜冲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惹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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