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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欢转贴之《山东聊城辱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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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6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1、还不清的高利贷】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职工刘晓兰看到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是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她预感不妙。

  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

  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刘晓兰说。

  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2009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工商资料显示,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在山东冠县,不少企业热衷于向吴学占借款。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

  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将面临暴力催债。“工业园有几家企业还不上钱,被卡车堵门,我也被恐吓过。”园区内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案发后不久,冠县工业园区22家企业联合凑钱,给源大工贸送来十多万捐款,帮助苏银霞打官司。“捐钱是因为同情她的遭遇。”上述企业负责人说。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

  【2“只有死路一条”】
  第二天,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当晚,于秀荣老伴的电话一直拨不出去,他走出去几百米,才打通了110。

  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又过了4分钟,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

  【3“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事发后他曾去医院打听,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仍继续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援引于《南方周末》

  【笔者意见】

  既然法院如此判,先从法律上推翻法院的判决。

  本人从非法拘禁罪作为切入点,认为于欢的行为为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

  【先援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 2000年7月13日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刑法》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1]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成立】

  第一点,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即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否符合。根据案件描述,索债,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处可能存在争议,即非法拘禁与限制人身自由的界定问题,而这主要区别为度的问题,本案中虽催债人涉案时间虽短,但行为及其恶劣,对于欢母子实施严重侮辱,因此本人认为催债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外关于不法侵害的三个特征:危害社会严重性、侵害紧迫性以及现实可防卫性。

  (一)、侵害紧迫性来说,在警察无作为的情况下,来了就走了,催债人的不法侵害将会继续进行乃至变本加厉,故阻止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

  (二)、现实可防卫性,可见,于欢在警察走后是向外冲出去,并未直接与对催债人进行肢体冲突,在被催债人阻拦后发生肢体冲突。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拘禁加以严重侮辱,并具有肢体上的侮辱,情节极其严重,对于欢母子精神具有严重的危害。

  第二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根据案件描述,警察离开后,于欢站起来向外冲,被催债人拦下,违法拘禁行为仍在进行,故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三点,正当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这点无争议。

  第四点,其行为是否在一定限度内,此要件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所在。于欢在实行其正当防卫时超过了一定限度,致人死亡,为防卫过当。

  单由此分析,于欢行为最多限定为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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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6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于欢行为最多定为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7:55
同意:

“于欢行为最多定为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3-26 18:45
当年药加薪也说是激情杀人,还不是判死刑,我支持判无期
发表于 2017-3-26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防卫过当!政府应该好好整治这些黑社会性质的放高利贷团伙!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忙,现在才来发表个人观点!于法:于欢的行为顶多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判处无期明显过重,实属不公!于情:于欢的行为无非是做了每个有血性的男人,每个有尊严的儿子都会做的事情!如果单从个人情感上去讲,我觉得他做得还不够狠,不够解恨。不够解气!于社会伦理:他这是在为民除害,像死者那种人渣就是该杀!于国外类似案例:他顶多被控制调查3月然后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3-26 17:55
同意:

“于欢行为最多定为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

不排除当地政法机关袒护,包庇黑社会的嫌疑!强烈呼吁改判于欢无罪!要不然难平民愤!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此为契机,西充那些放高利贷的人渣也该清理!要不然迟早都会出现下一个,陈欢,赵欢,李(寻)欢!呵呵
发表于 2017-3-2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李寻欢 发表于 2017-3-27 09:58
不排除当地政法机关袒护,包庇黑社会的嫌疑!强烈呼吁改判于欢无罪!要不然难平民愤!

支持
发表于 2017-3-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李寻欢 发表于 2017-3-27 10:02
以此为契机,西充那些放高利贷的人渣也该清理!要不然迟早都会出现下一个,陈欢,赵欢,李(寻)欢!呵呵

说的太好了!

发表于 2017-3-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看了報道,太黑暗,太揪心!

发表于 2017-3-30 14: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欢姨在法庭上问得好,中国法律在保护谁?以前听说是保护弱势群体,看了这件事我只能笑一笑了!!

发表于 2017-3-3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xccdy 发表于 2017-3-30 14:11
于欢姨在法庭上问得好,中国法律在保护谁?以前听说是保护弱势群体,看了这件事我只能笑一笑了!!

就是,问得好,,,

发表于 2017-3-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于欢行为最多定为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
http://emscom12.duapp.com/ksa/1.jpg

发表于 2017-3-3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管抓。检察院管认定再移交,法院管判理,一死4伤,其中还有重伤。你说破天,再大的理由这都是故意杀人,一个你还好赖,还有几个伤的你怎么赖?没判死刑就是宽容了。网上的东西现在还有人信?再说了,死的那个哪怕是个禽兽,受伤的哪怕是个人渣。他也有应有的法律保障。理是理法是法不是白说的,高院介入嘛,判15年估计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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