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的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上, 5名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全会报告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这也是四川在省纪委会上首次开展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就是要述出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加强了党的领导和建设;述廉,就是要述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落实情况,是否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是否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等。接受评议就是我们的领导干部要直面问题,主动接受与会人员的质询、建议和总体评价。
述责述廉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只有切实履行了主体责任,真正做到了廉洁自律,才能“述”得堂堂正正,掷地有声。通过述责述廉,必能加强对“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从而促使领导干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勇于担当责任,敢于较真碰硬。
述责述廉是促使领导干部阳光执政的有效手段。述责述廉作为党内的一项监督制度,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敢于在群众面前亮相,敢于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把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与不足给群众一个交代,从而促使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最终应该服务于人民,从而增强其公仆意识,促使领导干部阳光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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