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农村征地安置还房、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项目等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时还指出“人口密度过大的旧城区,鼓励和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或降低开发强度,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没有贯彻文件精神,没有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需要”,将居民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强行异地补偿至东三环外。相关利益方在“棚户区”上刻意模糊概念,存在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之嫌,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