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公平”网友: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北川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收悉。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作如下回复:
案件情况
涉及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北川法院有2件,一件是绵阳粤丰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川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14)北执字第301号,执行标的执行本金52915元、利息3632元、诉讼费1097元、执行费693元,合计58337元;另一件是李平申请执行王怀平、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北川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15)北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本金1120000元、利息108692元、诉讼费202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600元,合计1267572元。二案合计执行标的为1325909元。
案件执行情况及结果
2015年7月20日,北川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怀平、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北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李平口头向承办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没有现金可供执行,唯一的可供执行财产就是被执行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场内的一批生猪。2015年8月4日,北川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的生猪予以变卖,并制定了变卖规则,于2015年8月5日在《绵阳日报》公开登报了《变卖公告》。在此期间,本院邀请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证处现场公证变卖。2015年8月12日10时许,北川法院执行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公证处公证员、竞买申请人进入变卖现场。北川法院执行人员出示了执行公务证并宣读了竞卖规则,在现场口头告知公司工作人员权利义务,同时具有相关资质的入场人员消毒并穿戴消毒隔离服装进场开展工作,公司工作人员拒不配合。12时许,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打110,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安昌镇派出所出警,并未影响竞价变卖工作的有序开展,竞价变卖工作于2015年8月13日7时30分许结束,对竞卖的生猪均现场制作了执行笔录。在整个执行期间,未发现任何异常。共计竞价变卖生猪价格为1296700元。2015年8月13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证处出具了(2015)字第384号公证书。为了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咨询了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生猪价格,2015年8月17日,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院咨询基准日的生猪价格复函。
后续事宜处理情况
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在我院执行完毕后,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2015年12月30日,我院以(2015)北赔字第0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2016年7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7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现李平与王怀平、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北川法院重审,北川法院受理该重审案件后,依法通知李平、王怀平、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申请对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依法按照程序组织李平、王怀平、北川鸿鑫种养殖有限公司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经其共同选定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重审案件中的两张借条进行鉴定,现鉴定正在进行中。
再次感谢您对北川司法工作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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