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也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最好的方式。大量案例表明,党员干部不是从一开始就坠入严重违纪违法深渊的,用好了第二、三种形态,对轻微违纪的同志进行职务调整或给予轻处分,甚至对违纪性质更为严重的同志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或给予重处分,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恰恰是为了防止这些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滑得更远。
有的人感觉现在运用“四种形态”了,自己所在地区或部门已经办了几个大案要案,恐怕不会再办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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