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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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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就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网友进行了交流。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从长时间运用的结果来看,不难发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也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最好的方式。大量案例表明,党员干部不是从一开始就坠入严重违纪违法深渊的,用好了第二、三种形态,对轻微违纪的同志进行职务调整或给予轻处分,甚至对违纪性质更为严重的同志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或给予重处分,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恰恰是为了防止这些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滑得更远。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是“放水”或“收兵”,恰恰相反,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只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讲纪律才会有人听,抓纪律才能有成效,才能促使违纪人员自觉“由四变三”“由三变二”“由二变一”,使多数同志因“一”而警醒,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所以,“四种形态”对于干部来说要求更严,对于监督执纪者来说,必须要用好用严,才能保证纪律的严肃性的同时,也更大限度的保护好我们的党员干部,防止我们的党员干部要么成为“好同志”,要么沦为“阶下囚”。
    同时,纪检机关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谈话函询作用,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批评早纠正。对倾向性问题要早打招呼,防患于未然;对潜在性问题要谈谈心,提个醒;对萌芽式问题要谈话批评,让其注意;对苗头性问题要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对笼统性问题则要函询警示,使其受到教育,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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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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