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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民名义

[群众呼声] 23万案值查封1100万资产 平昌法院结案三年不解封引争议(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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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是什么人,在巴中与巴中市中级法院谈法律就属于对牛弹琴,法院领导及法官还会讥笑你弹琴不看对象。

  200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以“鉴于无证据证明案中患者的死亡与熊仁荣的非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判决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级不够,不能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对酌定减轻案件的核准裁定,交付执行的二审判决还是无法生效;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再审查明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仁荣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既不属于刑法第336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熊仁荣也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作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再次阅卷、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熊仁荣对未经法庭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未对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过举证、质证,就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接到判决书即申请判后答疑。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解释:“检察院既没有举证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也没有审理过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确实无法解释”。熊仁荣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但立案庭拒接申诉材料。(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副院长就分管立案庭工作)经院长联系,由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王法官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审裁判正确,应予维持,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该案至今未得到处理,你看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多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0 14:55
前面那S网友其实就一畜牲,你看它那几条评论简直就火大,不知哪天车撞死喲。

发表于 2017-4-2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法宣 发表于 2017-4-19 14:57
  平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经营报》“23万案值查封1100万资产平昌法院结案三年不解封引争议”一文的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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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丑事,也只能发生在巴中,坚决挺你!相信正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0 18:20
又一桩天大的冤案,只有带进棺材,人民永无翻身之日。

发表于 2017-4-2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去良田优品媒体聚焦栏目拜读了所有媒体报道内容,对当事人的作为以及人生与发展历程让我自感惭愧,相信更让今天为官一任的当权者汗颜,靠自力更生,发展养殖业带动老百姓增收致富,这样的举动和初衷不对吗?今天从中央到地方,各地都在严格贯彻和执行精准扶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等。一个投资千万的养猪场项目就这样被夭折,难道地方政府没有责任吗?且不说当事人做出的善举与义举,就说这么多年来他的反映与诉求,为官一任的当权者你们尽到责任了吗?反映的问题没有给别人解决,还给予别人打击报复,甚至还威胁别人的家人,为官一任的当权者换做是你或者你的亲戚该作何感想?一个好端端的企业被玩弄公权力的给别人搞垮,一个正直和富有爱国、善待民众的退伍军人在不卑不亢中领着6岁的小孩四处求助,为官一任的当权者你们不怕他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吗,或许你们就没有明天,因为你们只能让320万巴中人民怀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0 21:16
巴中法院门打开,把钱送进来。你若是没钱钱,门不会给你开。你打官司不给钱,咱豪车洋房哪里来,更不说银行八位九位数。当事人,只怪你愚钝啊!

发表于 2017-4-2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提出的问题怎么没见回复?

发表于 2017-4-2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说各有理,究竟怎么没回事?
发表于 2017-4-2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以为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依法、讲理的地方,那就大错特错了,这个黑洞里的家伙既不依法,又不讲理,甚至于不要脸。有一点你还不得不注意,它们在四川省高级法院,以至于最高法院都有后台护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2 08:22
帮派法院,金钱法院

发表于 2017-4-22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领域的败类太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2 23:20
人不要脸百事可为,狗不要脸坐到咬人~~此话一点不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3 09:47
一般平昌法院回复省报记者都是:答非所问或闭而不答。

发表于 2017-4-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应当成为执法者枉法的工具。
发表于 2017-4-24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惜球了,这么好的场地。

发表于 2017-4-24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不出名,坏事传千里。记者采访怎么不接受呢,多好的机会宣传一下法院,莫脸嗦。

发表于 2017-4-24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生& 发表于 2017-4-23 09:47
一般平昌法院回复省报记者都是:答非所问或闭而不答。

很真切,又真肯。
发表于 2017-4-2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以为换个院长会好一点,结果却不好意思说了

发表于 2017-4-2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多看看,这就是把中的司法环境,有多歪。

发表于 2017-4-26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山泉水清,出山泉水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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