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什么人,在巴中与巴中市中级法院谈法律就属于对牛弹琴,法院领导及法官还会讥笑你弹琴不看对象。
200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以“鉴于无证据证明案中患者的死亡与熊仁荣的非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判决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级不够,不能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对酌定减轻案件的核准裁定,交付执行的二审判决还是无法生效;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再审查明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仁荣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既不属于刑法第336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熊仁荣也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作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再次阅卷、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熊仁荣对未经法庭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未对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过举证、质证,就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接到判决书即申请判后答疑。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解释:“检察院既没有举证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也没有审理过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确实无法解释”。熊仁荣庚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但立案庭拒接申诉材料。(决定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副院长就分管立案庭工作)经院长联系,由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王法官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审裁判正确,应予维持,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该案至今未得到处理,你看巴中市中级法院有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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