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就要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通过减少“破纪”人数,达到减少“破法”人数的目的。 “四种形态”正是回答了监督执纪要由外而内、由浅入深,在强化“不敢腐”氛围的同时,建立“不能腐”机制,由“治标”向“治本”过渡,特别是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从而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管党治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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