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监督”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对作风和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还是遏制腐败,应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了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腐败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所以纪监机关要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严防灯下黑,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消除一切腐败隐患,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以提高党员的党纪意识,树立在在人民群众中的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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