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往往是从犯小错开始。打破非“好同志”即“阶下囚”的困境,“四种形态”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违纪必究,破规必处,动辄则咎,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治未病、治小病,发现问题苗头和轻微违纪行为就及时提醒和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容易犯小错,即使犯了小错也不至于向大错发展;对程度在轻微以上的违纪行为,根据其程度和后果,分别依纪依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或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促其及时警醒,知耻知止;仅将极极少数已严重触犯法律的违纪者经纪律审查、党纪追究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种形态”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着眼于全体党员,用纪律规矩管住大多数,既面向各级领导干部,也面向普通党员;既盯住腐败行为,也看好日常表现。“四种形态”以党的纪律为戒尺,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受到纪律的约束,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的底线由主要是触犯法律前移至违反纪律,用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发现党员的思想和言行出现违纪苗头就及时提醒,刚触犯纪律而尚未触犯法律就及时处置,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更严了。 “四种形态”重在标本兼治。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将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通过“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在纪律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推动党员增强纪律意识,“不敢”、“不想”做违纪的事情;使各单位及时发现和重视问题并促其健全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机制,铲除各种违纪行为发生的机会和条件,使“不能腐”变成现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以此赢得党心民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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