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运用“四种形态”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62.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9.4万件,谈话函询3.8万件次,立案10.2万件,处分8.5万人(其中党纪处分7.1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4人,厅局级干部400余人,县处级干部3500余人,乡科级干部1.3万人,一般干部1.6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5.2万人。这充分体现了我党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的决心。 “四种形态”为: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管党治党和反腐败斗争规律性认识的持续深化和深刻把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是认识论;是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科学方法和实践路径,是方法论。 执纪审查的大量案例表明,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乃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无不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轻到重,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现实生活中,侥幸心理较为常见。正是这种“偶尔一次,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导致不少事故灾难的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出现。在我们党反腐败反“四风”零容忍态度不变、严厉惩处尺度不松的高压之下,心存侥幸者仍有人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从苗头性问题和违纪行为发生之初开始,设立四重“防线”,将纪律之网织得更加紧密,构成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 顾县镇:文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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