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信
尊敬的中央第四巡视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教创业园区大包梁新村一组居民刘辉, 男, 汉族, 身份证:510702197004210471,残疾证:51070219700421047143,联系电话:13458055330。
投诉请求
2017年4月8日夜晚我家唯一私人住宅被不明身份人员野蛮“偷拆”,案件至今未破,现我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实名投诉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原科创园区派出所),恳请中央第四巡视组督促绵阳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一、督促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查处我家房屋2017.4.8晚被“偷拆”的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督促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对“绵阳科创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5.15擅自破坏刑事案件案发现场,推毁我家农田、鱼塘及地上附作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撤销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三、督促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对“绵阳科创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7.5.17在我家未获得补偿的宅基地与土地上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8日晚一伙歹徒开着挖掘机“偷拆”我家住宅(“偷拆”前夕我家两只爱犬被毒死),一夜之间,我们赖以生存的房屋变成一片废墟,家中的冰箱、洗衣机等室内财物损坏并淹埋废墟中,室外果园及青苗被毁,经营了多年的“爱巢”就这么没了。第二天早上我们回家发现后及时报警,案件过去一个多月,侦破没有进展,然而科创区下属的“绵阳科创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月15日指派施工方将案发地及室内掩埋财物夷为平地,房后鱼塘、五百多棵果树、竹林及地上青苗全部推毁,当日我们报警。时隔一天5月17日“绵阳科创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就在我家未获得补偿的宅基地及房子周边土地上开始施工,当天我们又进行了报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元通派出所虽出警并作记录,但始终对我们这一次报案未出具回执也未立案调查处理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元通派出所就我们5月15日的报案,仅依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于9月4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就简单的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该告知书作出的时间与报案时间相隔112天,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015年在我们依法信访期间,我家先后被断水、断电、断路,并围绕我家房屋堆土,导致我们的生活和出行都发生困难,严重影响到我们正常的生活,并危及到我们的人身和房屋及财产安全。2016年6月30日我们通过邮政快递EMS向元通派出所(原科创园区派出所)邮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快递单查询显示,未妥投,原因:拒收退回。我们认为元通派出所拒收我们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因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犯罪分子更加肆意妄为,以至后来我家发生房屋被“偷拆”,果园、鱼塘、地上青苗被推毁等一系列犯罪事实。
我家接连遭受如此多的不幸,这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不能承受之痛,这样的犯罪给我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我们的心理带来巨大的创伤。房屋被“偷拆”案件过去已接近一年,我们多次到元通派出所了解案情,案件侦破丝毫没有进展,面对这种公然践踏法律、侵犯私权、剥夺他人家产的野蛮行径,我们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就我们以上投诉请求调查处理,将逍遥法外的犯罪份子绳之以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
为此,特请中央第四巡视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为盼!
此致
中央第四巡视组
投诉人:刘辉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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