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完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机制,可以为基层有效履职提供可定性、可量化、可操作、可问责的纪律戒尺,最大限度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从而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践行“四种形态”旨在通过提高干部的党性修养、政治素质、精神信仰、纪律观念,有效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最终实现让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国家和人民奉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的形势,必须让干部转变方式和理念,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通过加大力度惩治腐败形成震慑的方式强化警示教育、监督管理,抓住节点、寸土不让,要经常抓、抓经常,抓出习惯,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党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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