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法院
对网贴《四川渠县“廉租房”案一审结束
多名家属、亲属为被告人喊冤(二)》的回复
尊敬的新闻媒体和网民朋友:
感谢大家对渠县法院审结的陈以朋等28名被告人借办理“廉租房”进行诈骗一案的继续关注和监督。我院一审结束后,谭××等7名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近期案件二审已开庭。现对网络报道《四川渠县“廉租房”案一审结束多名家属、亲属为被告人喊冤(二)》的相关情况释明如下:
一、所提的休庭十分钟及为何没追究查实谁假冒在承诺书签字盖章问题
陈以朋案件的庭审活动完全是按法定程序进行,且庭审活动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网贴中的当事人说在庭审关键时候休庭,休庭十分钟后才核实及为何没有追问到底是谁假冒某某某、某某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的情况不属实。对假冒承诺书法庭进行了详细的核查,被告人陈以朋供述称,是其伪造的承诺书,经核实,承诺书确属伪造。
二、关于不知道陈以朋退款多少的问题
我院受理该案后,已多次召开与受害人的见面会,对被告人陈以朋用赃款购买的五套房屋、两辆轿车予以了查封,对其他被告人的财产也及时予以了控制,并已向受害群众进行了通报,同时庭审过程中对相关证据也进行了公开出示,被害人已清楚明白。现该案正在二审程序中,待二审结束判决生效后,我院将对查控的财产及时执行处理发还受害人。
三、关于提出数额特别巨大,案件应由达州中院管辖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陈以朋涉嫌诈骗金额2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渠县法院根据渠县检察院的公诉依法管辖审理该案作为一审并无不当,管辖审理该案,也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四、关于提出对私刻印章,伪造承诺处理的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以朋私刻印章,伪造承诺,是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目的是为了诈骗,陈以朋私刻印章,伪造承诺的行为依法被诈骗罪这一重罪所吸收,不应再单独追究私刻印章的刑事责任,我院对陈以朋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渠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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