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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92667333

[生活资讯] 顺庆区法院请进来看看,我对判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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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17:20
大家应该都来参与讨论,伸张正义的贴子要顶起来,不处理就一直顶,只有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才可能让普通百姓的利益得到保障,才可能有公平公正可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4 18:23
厉害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5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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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泰鑫公司销售部经理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本人在麻辣社区上传的实名举报法官钟海英以后,马上给本公司员工朱启斌发的微信,指出法官钟海英和当事人彭艳伪造证据(上面的收据就是在泰鑫公司销售部采购PE管),并愿意出庭作证!

发表于 2017-12-1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支持你,加油啊

发表于 2017-12-18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听朋友说过xxx律师吃了被告吃原告,前两年的经历告诉我,法官通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8 20:39
真他妈无耻!为正义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2-12 19:26
二审维持原判!牛逼的南充市法官,不服都不行




  •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确定2012年已经终止合作钟海英法官裁定双方合作终止的时间却是2014年1月,中级人民法院的好法官李卫东裁定双方终止合作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想问问两位法官大人,是依据什么来裁定这个终止时间的?原告、被告双方作为当事人,自己什么时候终止合作的时间自己不能决定,只有法官决定什么时间终止了合作才能算正式终止了对吧?彭艳在2013年7月就已经起诉本公司了,法院审理本案已经过了半年时间了,难道我们双方仍然还在继续合作期间?



  • 原告
    彭艳不但在起诉状说明了双方终止合作的时间是2012年7月,
    2014年6月8日彭艳第一次《针
    对顺达会计事务所所提问题的应答
    》明确提出
    双方合作事务在2012年基本已结束”;
    2015年3月24日在
    《关于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回复意见》
    ,第二次提出了
    2012年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已经完结”。
    不但彭燕签字在这
    两次答复会计事务所的意见书上面均有签名,其代理律师刘攀也同样签名确认!



  • 2015年3月30日本人在
    关于“
    胜达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书
    的回复意见》
    中也明确表示“原告彭艳在2012年7月主动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精益公司已同意”。



  • 2015年5月8日顺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又清楚指出彭艳与本公司都认为2012年7月已经解除了合作关系。





一、2014年6月8日原告彭艳第一次对会计事务所的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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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3月24日彭艳第二次明确提出双方已经在2012年终止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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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关于“胜达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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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顺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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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审法官以笔录为依据,或者擅自变更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第74条、76条的规定都比较全面,准确规定了自认制度。


就想轻轻的问一声两位公正严明的法官大人究竟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裁定原、被告双方终止合作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

是否只要对原告有利,法官就可以蓄意歪曲事实进行判决,对吧?

  尤其可笑的是,这两份判决书中只要是本人提出证据,法官大人都“不予采纳”,裁决“精益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唯独对终止合作的时间却“采纳”了一次,“终止合作的时间与精益公司庭审中当庭陈述的意见相悖,故不予采纳”。不管原、被告双方数次肯定了散伙的时间,终于采纳了一次本人提出的证据,本人是不是应该感谢两位法官大人,应该跪舔两位法官的脚板,感激涕零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9 13:04
太黑暗了!楼主,我们支持你继续上诉!

发表于 2017-12-19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实锤的案件都不能得到公正,是不是就能得到司法不公的判断?从小案看大案,持续关注后续。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2-19 07:31
  •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确定2012年已经终止合作!钟海英法官裁定双方合作终止的时间却是2014年1 ...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一、顺庆区法院《委托鉴定函》


    顺庆区法院委托顺达会计事务所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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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建法庭”给顺达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财务鉴定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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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2015年1月5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财务鉴定的补充要求”全部是要求胜达会计事务所仅仅针对本公司不利的账务予以说明?

    ●刘先平法官承办的案件,为什么变成了钟海英审理?

    ●顺庆区法院委托顺达会计事务所做司法审计,新建法庭有什么资格要求会计事务所偏袒一方,只审理本公司与彭艳散伙后的财务资料?要求审计报告中只“注明应付给彭艳的款项金额”,针对本人却变成了“只注明王艺借款的归还情况”。

    ●司法审计只审计会计账簿中彭艳“应收”款项,对本人却只审计“应付”款项公平吗?本人投资的资金金额难道不应该注明?彭艳借款130万元的归还情况难道不应该注明?彭艳在公司借款购买材料,顺达会计事务所按照新建法庭的要求竟然说这些借款是彭艳的投资款,那么彭艳该不该还给本公司?
         彭艳携款逃跑后,公司购买安装材料、购气等等都是本人出资的,公司退还本人的投资天经地义。会计事务所把公司退还给本人的投资款算成“借款”也可以,请问为什么不审计本人的全部投资款项呢?
    ●为什么对原告彭艳的账务和银行转账依据只字不提?就算彭艳手中没有保留投资、支出等会计凭证复印件,难道不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投资款项、购买材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发票作为诉求的依据?不然法庭怎样认定她的投资金额呢?钟海英法官审理本案已经三年都没想到过这个简单的道理吗?(本人庭审时和质证意见均提出多次,钟海英和李卫东两位公正严明的法官大人为什么没有要求原告提供这些证据就裁定彭艳投资了多少金额?用自己猜想的就可以做出司法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明文规定,基层法庭制作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不得用“法庭”的印章代替人民法院的印章。也就是说法庭没有资格在法律文书上面加盖自己的公章,只能加盖所属法院的公章。

    究竟是新建法庭哪位法官要求会计事务所违法出具司法审计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2-12 19:26
    二审维持原判!牛逼的南充市法官,不服都不行



    “奇怪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什么由钟海英邮寄给本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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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2-19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都来参与讨论,伸张正义的贴子要顶起来,不处理就一直顶,只有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才可能让普通百姓的利益得到保障,才可能有公平公正可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19 18:26
    仔细阅读了下帖子,我真的很佩服法官,审计出的数据都是负数,不知道他们的利润是怎样算出的!有没有大神来帮忙解说下!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litty9999 发表于 2017-12-19 13:27
    如果实锤的案件都不能得到公正,是不是就能得到司法不公的判断?从小案看大案,持续关注后续。



    人家法院不得张事咱们老百姓哈,咱们就当在这里聊聊天。等到后来的受害者

    发表于 2017-12-20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南充买房贷个款,管贷款的都和我要两千块钱红包,说这是规矩。南充的风气都这样了吗、领导不知道管管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2-20 18:37
    别指望给你解决了,这么久都没处理,一个字,拖!肥的拖瘦瘦的拖死,可怜的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中的钟海英是不是非常出名哟,昨天吃饭听几个兄弟伙摆起此人,好像也是有朋友栽在他手上,吃了被告吃原告,这样的人怎么还能在司法部门混得风生水起?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2 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朝阳吃瓜群众 发表于 2017-12-21 10:18
    文中的钟海英是不是非常出名哟,昨天吃饭听几个兄弟伙摆起此人,好像也是有朋友栽在他手上,吃了被告吃原告 ...

      以前没有听说过,现在倒是经常听人说起。原来南充有一帮专门做这种业务的法官,和律师,检察官等部门的人互相勾结,组成了一个利益团伙,专门坑人,我已经找到了两名受害人。所有咱坚决要把这帮人揭露出来,不然以后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受害!

    发表于 2017-12-2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2-19 23:02
    人家法院不得张事咱们老百姓哈,咱们就当在这里聊聊天。等到后来的受害者

    现在看来,区法院的领导和区纪委都不会处理钟海英这件违法违规的事,你既然有这么多实实在在的证据,应该往上级部门举报,省、中央,很多人都是往上举报,最终上面压下来,下面不得不重新来查,才能还原真相,还大家一个真相

    发表于 2017-12-2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跟我一样,会持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我们关注的是正义能不能得到彰显,道德能不能惩罚不道德。相同的事情已经多次发生并且仍然还在发生,这个社会到底还有没有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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