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梓潼县法院人员知法犯法的举报
我叫王孝贵,男,生于1947年10月15日。原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运输部退休职工,现退休后回原籍梓潼县文昌镇先锋村四社居住。身份证号:510725194710150032。现就我本人房产被梓潼县法院知法犯法情况下给强拆等情况汇报如下:
1.我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退休后,居住于原籍地梓潼县先锋村四社,在该地自行修建拥有一栋两间三层的房屋产权。2014年4月9日在怕拆除邻居房屋时损坏到自己房屋的情况下向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法院递交了异议书,要求拆迁不能损害到我的房产。2014年7月28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在到现场查看并知道他们自己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与我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强拆了我的合法房产,该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属于梓潼县人民法院法官故意违法及法官知法犯法行为;
2.我于2014年8月11日通过绵阳市联衡律师事务所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在时间拖延快达半年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委托的律师提出,要求我先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3.我又于2015年元月12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梓潼县人民法院收到相关资料后并未立案,经过梓潼县人民法院的东拖西扯,居然一直没有立案(具体原因不详);
4.经过我的一再要求,梓潼县人民法院准备立案,但要求重新报申请,并要求我把国家赔偿申请书时间改写成当时时间,即2015年11月30日,至此,我的申请时间被梓潼县人民法院故意拖延达一年之久;
根据上述事实,我请求四川省领导能关心此事,惩处梓潼县法院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归还我合法房产。
举报人:王孝贵
2017年5月15日
申诉书
申诉人:王孝贵,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先锋村四组。身份证号码:510725194710150032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
法定代表人:魏宗九 院长
申诉事项:
1、请求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川07委赔9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2、责令赔偿义务人赔偿违法拆迁造成的房屋内财产的损失;
3、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在同村另行选址修建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承担全部修建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申请人得知,梓潼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梓国土资函(2013)56号搬迁决定书,被执行人为谢梓柏(我的前妻,于1987年离婚)。但是,该搬迁决定书涉及的房屋包含了我单独享有产权的房屋。此前,梓潼县政府部门没有与申请人就搬迁补偿事宜达成进行过接触与协商。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避免房屋被无端拆毁,申请人向梓潼县国土局、梓潼县人民法院均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了书面异议并提交了证据。法院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是,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人民法院都没有就此给予我任何回复。反而于2014年7月28日,强行拆掉了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明明知道错误地把我的房屋纳入执行标的物,不顾申请人的异议,依然强行拆毁申请人的房屋,应当予以赔偿。申请人于当年8月向梓潼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梓潼县人民法院迟迟不予处理,直到两年后的2016年9月才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维持梓潼人民法院的决定,决定不予赔偿。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理由在于申请人的事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错误执行”的情形。其“事实根据”在于被执行人谢梓柏系“房屋户主”,言外之意谢梓柏代表了该幢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事实清楚”。在程序上则无需经过申请人,因此“程序合法”。而“房屋户主”的认定是怎么来的?依据在于申请人与谢梓柏虽然离了婚,但没有办理分户,依然在同一户口本上。
这种牵强附会的认定,难以相信是出自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其所有权人以产权登记(夫妻共同财产例外)为准,岂可以户口户主偷换概念转为成“房屋户主”,进而等同于房屋所有权人?且不说谢梓柏从未接受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即使谢梓柏签字,也是无效的。事实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梓潼县人民法院,在申请人已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之后,已经知晓申请人与谢梓柏已经离婚且房屋已经分割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从未以所谓“房屋户主”的理由给予回复。 但依然采取了强制拆迁措施。这难道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五款规定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形吗?
综上,申请人认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上均存在错误。我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复查,重新作出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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