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射刑初字第0016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6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10月26日释放;因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7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4年1月29日在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被射阳警方抓获并押解回射阳,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姜某在互联网天涯论坛发帖谎称:“我在射阳最繁华街道一楼梯间安装了炸弹,请县公安局侦破十八年命案”。盐城市公安局、射阳县公安局立即于当日下午按照《反恐处突指挥调度和现场处置流程》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大量警力在射阳县县城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搜索、排查等工作。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其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的扩散范围不大,网民的关注度不高,亦未引发当地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另还提出公安机关起动应急措施,出动警力排查,不应作为界定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入罪标准。
经审理查明: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姜某接受本县籍信访人袁某请托并收受其5万余元酬劳,意图通过网上发帖炒作引起媒体及政府职能部门关注,使袁某的信访诉求得以解决。后因其炒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便企图通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社会关注。
2014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姜某以“蜘蛛侠重出江湖”用户名登录互联网天涯论坛(
www.tianya.cn),发帖称:“我在射阳最繁华街道一楼梯间安装了炸弹,如果射阳县公安局不能侦破十八年前的命案,我将引爆炸弹”,引发社会部分群众心理恐慌。盐城市公安局、射阳县公安局获悉后,于当日下午按照《反恐处突指挥调度和现场处置流程》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大量警力在射阳县县城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搜索、排查等工作。
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得到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姜某供述;
2、证人袁某、张某、戴某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5、盐城市公安局关于射阳“2014.1.27”爆炸恐怖案会办纪要、射阳县公安局关于“1.27”专案处置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具有证明力,且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姜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事实成立。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姜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引发社会恐慌及公共安全危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己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辩解其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的扩散范围不大,网民的关注度不高,并不影响对其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但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姜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又犯罪,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薇
审 判 员 董建勇
代理审判员 许元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