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一、法定依据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办理程序 1、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申请并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书; 2、审查提供资料; 3、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四、申报材料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书;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红底或蓝底); 3、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五、承诺时限 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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