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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麻将政协提案”获回复:1千以下属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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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7日,全国首例“麻将政协提案”获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回复。
今年2月16日,市政协委员、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方辉律师向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关于以“法治思维”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让武汉市民打麻将不再提心吊胆的建议》,经审查立案。提案案件号为:武汉市政协第20170508号。
据悉,除2010年合肥市某政协委员建议“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在合肥建设国际麻将城”经过提案委员会讨论未予立案以外,许方辉委员的提案系全国首例已立案的“麻将政协提案”。
4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首次就该提案到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听取许方辉委员意见。此后一个月内,治安管理局九大队杜建军副大队长、胡燕警官又先后四次到访,就该提案的办理进展听取许方辉委员意见。
4月27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向湖北省公安厅法治总队提出“关于对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理解的请示”。
5月8日,湖北省公安厅法治总队作出“关于对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理解的回复”。
5月17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第六次到访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对许方辉委员的提案给予回复。武汉警方在回复中表示:“该提案契合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按照回复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如下: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备注:不论赌资大小】
二、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参与者不满十人,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处罚:
(一)人均赌资不满1000元的,属于“麻将娱乐”,不予处罚;
(二)人均赌资1000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人均赌资3000以上不满5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附:许方辉律师的政协提案
《关于以“法治思维”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让武汉市民打麻将不再提心吊胆的建议》
在武汉,在湖北,在中国广大城乡,麻将活动十分普及,流行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已经进入到千家万户。退离休的老同志,有闲暇时打上几圈,精神焕发。逢年过节,举家团聚,打几圈麻将,也洋溢着节日的欢快。
“国际标准麻将”简称国标麻将,是麻将的一种玩法,其规则为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于1998年7月所制定。其后在众多国际及国内麻将竞赛中应用,故被称为国标麻将。但因其规则复杂,在武汉并不普及。
“武汉麻将”以“红中赖子杠”为主流打法,讲究开口(即碰,吃,杠),不开口不能胡,两个癞子和屁和不能和,红中留在手上不能和。碰碰和、将一色、清一色、风一色、全求人、杠开、海底捞、抢杠都算大胡。其他就都是屁和。
麻将活动作为一种中国传统的文化现象,集益智性、趣味性、博弈性于一体,魅力及内涵丰富、底蕴悠长的东方文化特征,其独特价值堪称国之瑰宝。当然,也有人深恶痛绝,认为麻将是赌博之首,其罪恶程度几与吸毒无异。
其实,麻将与赌博并没有必然联系。新中国成立以后,赌博消失了,麻将却在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中健康地存在了许多年。今天,当有人用麻将作赌具的时候,其罪责,当不在麻将。桔生于淮南谓之桔,植于淮北谓之枳。事在人为。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5】30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执法标准】
本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提案咨询会上,我曾专门就“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法律界限以及执法标准问题请教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和治安管理支队。得到的答复是:
一、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娱乐活动,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处罚。
二、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至于“少量财物输赢”如何界定,目前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均无明确的数额规定。大概十多年前,市公安局关于此类案件执法标准曾经有一个内部指导意见,当年规定一副牌输赢数额在人民币200元以内的,可认定为“少量财物输赢”,不予处罚。这个指导意见是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具体掌握,以此规范公安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并未向社会公布。
三、以上两种法定情形均未限定打麻将场所。但是如果市民是在家里打麻将,公安机关不会上门执法,除非有群众举报,有明确的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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