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停车位购买使用问题,眉山鸿通房地产公司内江分公司江与城物管是这样回答业主的:我们只是向你们提供一个停车框框,至于出了什么事(比如被盗、被人恶意刮花、被砸等现象)一切属于业主自己责任,与江与城物业无关。业主反问道:既然如此,你收什么费?外面公共场所停车收费还要负责看管呢,凭什么这是私人场地,业主付了高价租赁费反而还要自己承担一切责任?物管美眉笑答:我们提供了电灯和场所呀。简直是无语,这回答真是无比霸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说,物业是不应该收取业主停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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