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们,别人几年前费尽心机把我们统统弄成了名不符实的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把我们忽悠得团转,今天又是这样一个理由把我们逼得团团转。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这个也不是探囊取物那么容易啊!这里面有没有法定的审批条件呢?是谁好心肠给我们一直给我开绿灯呢?我们得谢谢为我们审批的这个部门!糟了!我忘了:假设我们不符合这个审批的条件而我们现年又是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这合法吗?不合法,那我们又属于那种性质呢?那是不是我们老师们还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权力呀?哦,对了,那些给我们好的、一直给我们开绿灯的可就遭秧啦,好像说情节严重的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哟!!这些在ⅩⅩⅩⅩ促进法中都有的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