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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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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本通告所指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规定,在城乡道路上行驶的,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或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老年人代步车、旅游观光车等。

二、整治目标。从2017年6月起,全面整治上述整治对象上路行驶,依法打击和取缔上述整治对象非法营运活动。

三、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组装、改装、销售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行为。对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的企业和销售商,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没收其违法产品、违法所得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销售商予以查封。对占用道路乱停乱放或销售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的车主和销售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扣留其车辆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严禁驾驶非法车辆上路行驶。对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无证、无牌、无保险上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予以行政处罚。

五、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对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在道路上非法营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行政处罚。

六、在整治工作中,对抗拒、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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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阆中市政府获悉,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阆中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三轮车和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并依法打击整治对象非法营运活动。

全市“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您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阆中市人民政府郑重向您提示: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可认定为机动车的,参照机动车管理。

二、凡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上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四)轮车必须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凡驾驶无号牌电动、燃油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2分;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凡驾驶拼装电动、燃油三(四)轮车的一律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五、所有“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不得非法载客营运。

六、请广大市民选择乘坐正规合法营运的出租车、公交车和客车出行,不乘坐“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并积极举报“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非法营运、非法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电动、燃油三(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上路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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