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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sh590202

[原创] 给广安市市纪检委的举报现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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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5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欣欣以向琴 发表于 2017-6-12 11:19
你是何必哦,这么久了,政府能帮你解决就给你解决了,只能说明你不符合噻。要听劝。

一个人为自我不负责任的言行,找到的最好的托词和安慰。

发表于 2018-7-5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牛喂,你既读不好医书,又学不懂法律法规!!只有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扯瞎筋,莫得卵用。还是踏实回老家犁田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孟斐 发表于 2018-7-5 17:23
老牛喂,你既读不好医书,又学不懂法律法规!!只有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扯瞎筋,莫得卵用。还是踏实回老家犁 ...

[color=Red孟斐 ]网友:“您瞧不起农民出生吗?您否决农民岀生者没有公平、公证法规等享受的权利吗??…”。弱弱试问您:“您是否是农民(古称农奴)后续家庭出生的???…反之,也许可能故孙吾孔之续、火山喷发出生于世吧!您来到此人世间、吃喝拉…等物质资源不都是您瞧不起农民下等人辛勤的果实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孟斐 发表于 2018-7-5 17:23
老牛喂,你既读不好医书,又学不懂法律法规!!只有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扯瞎筋,莫得卵用。还是踏实回老家犁 ...

孟斐网友:如图、也是是粒章取义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 卫生局 选择阅读字体:【大中小】 阅读次数: 30
  一、法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四川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规定》(川卫发〔2004〕1号,2004年1月6日)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二、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取得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
    (二)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经参加按四川省卫生厅确定的内容、范围考试合格后,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三、申报材料

(一)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此表由政务中心窗口提供格式文本或申请人在攀枝花市东区公众信息网下载格式文本)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三)资质证明材料:

1.符合申报条件一需提交申请人《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在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符合申报条件二需提交申请人《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参加按四川省卫生厅确定的内容、范围考试合格后取得的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符合申报条件三需提交申请人《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聘用机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原件(盖鲜章);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申办人携带所需申报材料到东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审核合格后,录入全国医师联网系统审核并注册。录入系统审核注册失败的,窗口不予受理。

(二)窗口领证:录入系统审核注册成功后,制证,申办人在窗口领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一)东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联系电话:3509011

(二)投诉电话:东区效能办2233333、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509005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孟斐 发表于 2018-7-5 17:23
老牛喂,你既读不好医书,又学不懂法律法规!!只有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扯瞎筋,莫得卵用。还是踏实回老家犁 ...

孟斐网友:“在下文件”广安用于擦屁股吗???
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等319号,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按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务人员(俗称老人)可以直接予以医师资格认定,并给办理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俗称老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各省……69条之规定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证》。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1003)316号等文件之规定认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
      
       2014]159号文件工作明确要求:1、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和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务必要将政策宣传、传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做到不遗漏一人;二是要精心组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报名申请;三是要确保稳定,政策解释要严肃统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2、严格政策。各单位要按照政策界限,认真审查每个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件,严格实行审查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实行“三审查”、“三公示”.3、严肃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外乱开口子,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广区卫计〔2014〕316号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医师资格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民营医院,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化解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9号),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区卫计局制定了《妥善解决医师资格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9月26日


妥善解决医师资格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资格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1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化解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309号),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既严格掌握好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又注意方式,让涉及人员应晓尽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园满完成化解我区医师资格遗留问题矛盾,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医师资格认定补办。政策界定:川卫办发〔2014〕301号附件1、原卫生部卫医发〔1999〕319号、原卫生部卫人发〔2000〕117号、原卫生部卫人发〔2000〕316号。

(二)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政策界定:川卫办发〔2014〕301号附件2,川卫办发〔2014〕309号附件1。

(三)乡村医生考试注册。政策界定:川卫办发〔2014〕309号附件2。

二、工作时限及程序

(一)宣传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

1.2014年9月28日前召开全区专题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传达政策到乡镇(中心)卫生院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含计生服务机构)。

2.2014年9月30日前,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各医疗机构将政策传达、通知到辖区内每个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并做好记录。

(二)区卫计局报名及审查、公示阶段(2014年10月8-25日)

1.报名及审查(2014年10月8-14日)。申请人按照川卫办发〔2014〕301、309号文件中附件1、附件2规定的程序和材料交到各片区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各片区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并汇总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进行审查。

2.区卫计局公示(2014年10月15日-10月25日)。区卫计局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应同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或单位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3.上报市卫生局(2014年10月28日前)。公示结束后,区卫计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和公示证明材料、资格审查书面报告一并报市卫生局审查。

(三)市卫生局审查、公示阶段(2014年10月27-11月7日)

1.市卫生局审查(2014年10月30-11月2日)。由市卫生局人事科、医政科、农卫科分别对各地上报的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考试注册材料进行审查。

2.市卫生局公示(2014年11月3-12日)。审查合格的由市卫生局进行公示。

3.上报省卫计委(2014年11月13-14日)。由市卫生局统一上报省卫计委。由省卫计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考试(11月17日-12月10日)。经省卫计委审查,对于符合认定补办,由省卫计委补办发给《医师资格证书》;符合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生注册考试的人员,由省卫计委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四川省医师证书。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妥善解决医师遗留问题工作,区卫计局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赵维国为组长,局党委书记何东、纪委书记文茂秀、副局长张仁国、爱卫办主任梁波明为副组长,局医政股、政工股、妇幼卫生和计生服务股、办公室、疾病预防股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解决医师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解读、材料审查、来访接待等工作。

(二)工作分工

1.综合协调及纪委监督工作。责任领导:纪委书记文茂秀,主办股室局办公室。

2.信访工作。责任领导:爱卫办主任梁波明,主办股室局信访办。

3.医师资格认定补办工作。责任领导:局党委书记何东,主办股室局政工股,医政中医股协办。

4.四川省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生注册考试工作。责任领导:副局长张仁国,主办股室局医政中医股。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务必要将政策宣传、传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做到不遗漏一人;二是要精心组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报名申请;三是要确保稳定,各单位政策解释要严肃统一,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解释和劝导。

2.严格政策。各单位要按照政策界限,认真审查每一个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实行“三审查”、“三公示”。

3.加强监督。纪检组织要对本次妥善解决医师资格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一是对审查、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审查意见栏内签名;二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从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孟斐 发表于 2018-7-5 17:23
老牛喂,你既读不好医书,又学不懂法律法规!!只有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扯瞎筋,莫得卵用。还是踏实回老家犁 ...

孟婓网友:“再下文件贴”是用于装饰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信      访      局

第 16 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3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信  访  局  局  长  王学军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国务院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国务院信访条例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信      访      局

第 16 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3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信  访  局  局  长  王学军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是符合百姓心愿的,视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利益大于天。然而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他们也倡导所谓的"严把责任关、务实为民、用心待民、执政于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口号"。怎样让百姓理解感受到这些口头禅?????????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话实说:我一开始就相信基层政府(信访局),一直按照程序,不跨级上访,然而他们一直不登记、不立案丶口头说:我们会给你公平正义的解决,请回去耐心等待…等待…等待…一年复一年,请耐心等待……等待…等待,至今终如石沉大海,这就是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行政部门所谓的"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为民排忧解难,答疑解惑吗?"
   他们这种口头禅,久拖不解决,对百姓置之不理,上访无门,求助无果,相互推诿,万般无奈,我才祈求反映上级党委和政府直到中央,就是希望引起上级领导的关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孟斐 发表于 2018-7-5 17:23
老牛喂,你既读不好医书,又学不懂法律法规!!只有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扯瞎筋,莫得卵用。还是踏实回老家犁 ...

孟斐网友:您所谓的“老牛喂,你既读不好医书,又学不懂法律法规!!只有断章取义、只言片语扯瞎筋…”什么、什么的质疑辨证文件贴在此论坛分享给网友,服您!退出此论坛!!您有种吗???????

发表于 2018-7-8 2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7-9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孟斐 发表于 2018-7-8 22:41
农民?村医?宝器!!!

您深知中国法度…,应精准质疑法度回答!!!为什么似无教养之士回复呢???…

发表于 2018-7-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乡村医生考试都不敢去或考不过,这样的医生不要群众更安全

发表于 2018-7-9 13: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7-9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事若梦/:P 发表于 2018-7-9 10:41
全国乡村医生考试都不敢去或考不过,这样的医生不要群众更安全

您代表“广安区卫计委回答我吗?或是托词忽悠网友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7-9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事若梦/:P 发表于 2018-7-9 10:41
全国乡村医生考试都不敢去或考不过,这样的医生不要群众更安全

符合原卫生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等319号,规定1998年6月26日前按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务人员(俗称老人)可以直接予以医师资格认定,并给办理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俗称老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各省……69条之规定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证》。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原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1003)316号等文件之规定认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医师资格认定补办…这些文件干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7-12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您该说点什么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7-16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行政您该说点什么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7-17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得糊涂:学医〈中医〉难,职业尤难;由职业转入流浪职业更难;诉再诉,终无果;忍再忍、退一步;当下心安、非图壮志酬报余年世!!!

 楼主| 发表于 2018-7-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行政您该说点什么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藏着掖着!可以岀来走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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