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换水表的说法是乱作为,发改委和政府,自来水公司乱来。
依照工商“法规汇编”第568页,所刊载的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依据这一法规,更换水、电、气表该三公司自备计量表,不应该消费者出钱。
《晚霞报》2007年8月1日(第2738期)登载了专家的解读:“水电气:经营者应自备计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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