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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等公民

[群众呼声] 民生无小事 不知咋个说(请问安岳林凤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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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介壳虫 发表于 2017-8-30 16:32
针对这个换水表的说法是乱作为,发改委和政府,自来水公司乱来。
依照工商“法规汇编”第568页,所刊载 ...

怎么会是这样

发表于 2017-8-3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样的,地方公共服务行业成了敛财工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0 21:19
关注哈

发表于 2017-8-3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1 21:34
今天如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1 09:23
林凤现在发展得如何?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哪个方面  谢谢关注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有水  谢谢关注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楚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介壳虫 发表于 2017-8-30 17:23
就是这样的,地方公共服务行业成了敛财工具。

谢谢支持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到吃惊!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1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介壳虫 发表于 2017-8-30 16:32
针对这个换水表的说法是乱作为,发改委和政府,自来水公司乱来。
依照工商“法规汇编”第568页,所刊载 ...

可惜没有可靠依据  说不清楚。

发表于 2017-9-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等公民 发表于 2017-9-1 20:38
可惜没有可靠依据  说不清楚。

你还要什么可靠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依据这一法规,更换水、电、气表该三公司自备计量表,不应该消费者出钱。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足够了,直接找物价局或工商局举报,乱收费。

发表于 2017-9-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版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5:56
收水表费有点不合理哟

发表于 2018-3-22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包租婆,为什么突然就没水了呢?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3-22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光牛5 发表于 2018-3-22 13:18
包租婆,为什么突然就没水了呢?

咋回事?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3-22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肯定的  相信支持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3-22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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