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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正南街口垃圾桶多次被人恶意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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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2月我曾发过一篇帖子,恳请县消防大队、环保局、城管局、社区多方监管督促一下正南街周边餐馆,不要将未熄灭的煤球倒入垃圾桶。今天是2017年6月10日,本月仅过10天我就已经持盆提桶灭了两次火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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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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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不能一烧了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6-1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灰灰太狼1 发表于 2017-6-14 16:56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 ...

谢谢 灰板,今天15日,又燃了,哎。我往县长信箱实名反映,还没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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