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988|评论: 3

: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名誉侵权要担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6-1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新闻网南充6月12日讯(李颜宏)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生活,微信的朋友圈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交流场所,但微信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表了对他人的言论也有可能就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近日,阆中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引起的名誉侵权案。

案情回放

张某与赵某本是朋友关系,不久前,两人因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张某通过微信对赵某进行质问,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因言语不合相互使用了不文明的聊天语言。2017年3月7日,赵某将在微信中对张某所使用的辱骂、侮辱性语言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内大量朋友的关注,其中与张某相识的朋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是怎么回事,夫妻间也因此发生纠纷。因该事件给张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降低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因不堪重压,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在报纸或朋友圈上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语言以及附上张某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赵某停止对原告张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原告张某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释法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嘲讽、使他人蒙受耻辱等;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捏造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地捏造、虚构他人存在不好的问题等四处散布。

在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原告张某照片的行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同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所发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了较大范围内的传播,该辱骂、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赵某理应当向原告张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微信言论有规矩,名誉侵权要担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时候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7-8-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谨言慎行

发表于 2017-8-7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8-8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要注意点咯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