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医生被判非法行医罪12年后又被改判医疗事故罪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X,(本案死者)行剖腹产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同转院,王XX在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逮捕后 通江县公安局委托了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改以非法行医起诉熊医生,同年12月13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4月2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熊医生的量刑部分;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判处刑罚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法应当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份二审判决还未生效就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交付执行了;2008年12月8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作出(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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