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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首例非法行医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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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反映巴中市通江县发于十七年前至今不能了结的那件非法行医案的帖子被删。又有人为法官或法院洗地,所谓“手术后患者死了,手术医生就该判刑;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合议庭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虽然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但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现任法院副院长亲自出马,决定以审判委员会名义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这地再洗也洗不白了。但如果把罪责只全归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那也是忽视了案件背后的实质。

   这起案件的审判,其实体现了巴中市司法的核心思维和作为:维稳。

   所谓维稳压倒一切,即维稳高于法律,高于道德和正义,只要有利于维稳,说假话,编证据,冤无辜,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的。在这样的工作重心带动下,那是一定会出现这样案件的,不是出现在通江,就会出现在南江、平昌,或者巴中。不是出现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行医被判非法行医,就是出现在考取驾照后开车被判非法驾驶;或者说这起非法行医案在本质上、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部门道德滑坡的标志,更主要的,是法制建设倒退的必然结果。

   其实,这种思维方式和不负责任的作为,从来没有从巴中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中退出过,只不过我们有点见怪不怪了而已。
比如,买房后开发商超期不交房子,购房户依法讲理地找政府说理,要被拘留。比如,醉驾的摩托车手撞死在正常停放的私家车,私家车车主要被判部分赔偿。比如,有人喝酒醉死,在场的所有人都要被判赔偿。比如,小偷摸了你的钱包,你去追,小偷自己摔倒死了,你也要被判赔偿。比如,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老人自己摔倒,你也要担责。老人自己摔倒,你好心扶起来,老人拉住说是你撞到的,法官也会判你赔偿。普通人身损害,依照道路交通鉴定标准鉴定不构成伤残,但凭关系找鉴定人适用工伤标准鉴定为伤残,法院也会采信,并且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标准赔偿。凡此种种,都严重违背法律正义的司法行为,但这又几乎成为巴中法官的标配。

   为什么?因为死了人或者伤了的一方,总是闹事的一方。要维稳,就要给死人的一方以某种安慰,那自然是追究相关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物质赔偿为主的安慰,而这份钱,他们自己是不肯出的,那就只好让无辜的相关者来出。

   再回到巴中首例非法行医案来说,这到底是一个刑事案还是一件民事赔偿案,不论是索赔的一方还是公安机关必须负责举证,如果不能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医生有错,法官就必须判定被告无责,更不说刑事了。绝不可因为患者死亡及死者方的上告,更坏的,因为死者方还有背景之类,就息事宁人徇私枉法判医生有罪及赔偿。

  哪怕多年后——现在的洗地,完全是胡说,说什么手术后患者死了医生就该判刑,赔偿;如果当年(2001年)经医疗事故鉴定医生真有过错,自然不会有这个官司,司法机关会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裁判(当年有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是:1、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2、证据不足,法医尸检自相矛盾,无病理检验支持,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哪怕多年之后的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决定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改判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既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证据,也没有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依据,更没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而且这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质证。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本本不能也不该作出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这份判决践踏的是法律和司法正义!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其实心里很清楚


 医疗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然经医疗事故鉴定无法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法院怎么能够确定医生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怎么确定患者的死亡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怎么确定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是否解释规定: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自作主张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本就是打胡乱说,乱放狗屁?


   假如把一个社会比作一幢大楼,那么,司法正义就是这幢大楼的承重结构,一旦司法正义不再,这幢大楼就一定不稳定!以维稳的名义伤害司法正义,这要么是无知短视?或许还是无耻?

  今天,还有多少百姓对这个社会的司法正义抱有信心? 这才是巴中是否真正稳定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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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回答以下问题;

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了,是不是医生就该必须判刑、赔偿?

法院判决有罪,是不是该必须经过法庭审理?

定案有罪的证据,是不是该必须经过质证?

 楼主| 发表于 2017-6-1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怕流氓当贪官

就怕流氓当法官

更怕流氓当法院院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6 15:59
举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16 15:59
 楼主| 发表于 2017-6-1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就在于检察院认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所以不起诉医疗事故,更不举证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在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无人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6-19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见过不要脸的杂皮,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7-6-1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把水源弄脏了。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这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弄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6-20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既然经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就只能作出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的裁判。就算这一事实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指控罪名错误,也只能再审裁判作出后,由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重新起诉,按一审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不能直接以二审程序代替一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更不能把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与二审非法行医犯罪同时审理。道理很简单,我国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不能一审定终身。(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指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这就是说巴中市中级法院连刑事诉讼程序都错了,凭这水平还有法审判案子吗?还有法当副院长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6-20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被判非法行医罪12年后又被改判医疗事故罪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X,(本案死者)行剖腹产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同转院,王XX在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逮捕后 通江县公安局委托了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改以非法行医起诉熊医生,同年12月13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4月2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熊医生的量刑部分;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判处刑罚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法应当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份二审判决还未生效就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交付执行了;2008年12月8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作出(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7-6-2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回答: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还能不能认定医疗事故罪?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谁给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以及自诉自审的权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2 15:42
没有法的理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2 15:47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2 15:47
要稳定压倒一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6-22 16:01

发表于 2017-6-23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維穩是各級政府的首要任務,樓主生活在當前社會認了吧,努力工作賺多點錢移民才是王道.
 楼主| 发表于 2017-6-2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减轻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改判的医疗事故罪却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定案的证据没有几个质证。
 楼主| 发表于 2017-6-25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神信鬼都可以,别信法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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